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176號
ULDV,101,司促,11176,20121122,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17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中一
債 務 人 吳懿晟(即吳文利之繼承人)

吳啟豪(即吳文利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瑛(即吳文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懿晟吳啟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利之遺產範圍
限度內,與債務人李秀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34,095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懿晟吳啟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利之遺產範圍
限度內,與債務人李秀瑛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3,695元,及其
中2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99%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