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潔清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大麻陸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 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 ,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陶潔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九十年毒偵字第二 二○六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毒品大麻六支係違禁物,請依刑 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 銷燬)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沒收,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規定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 建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清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