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慶源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
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慶源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慶源為設於雲林縣虎尾鎮○○路370 號廖慶源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兼主治醫師,係從事醫師業務 之人。而產婦謝佳樺於25歲第一次懷孕時,即自民國96年2 月1 日懷孕約5 週時起,在廖慶源婦產科診所作規則產檢, 並經被告以超音波推估預產期為96年10月3 日。96年10月1 日上午6 時20分,謝佳樺因破水入院,被告先以PGE2口服錠 進行自然產催生5 次,雖產婦子宮頸於同日下午1 時10分開 3 公分,於下午3 時30分全開,仍因產程遲滯,而於下午5 時40分進行剖腹產手術,手術於下午6 時45分結束後,被告 可預見產婦於生產完後,容易因子宮收縮不完全、手術瑕疵 而出現產後出血之情形,應於手術完成後一定時間內,對產 婦進行抽血檢查,並密切注意其生理徵候,以查明是否有出 血徵兆,並依其情形給予適當之護理及有效之止血措施,而 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僅於謝佳樺入 院生產前,觀察謝佳樺之血壓為137 /79毫米汞柱(mmHg) ,血紅素為11.8g /dL、脈搏107 次/分,而對於手術完成 後之10月1 日晚間8 時、9 時之心跳、呼吸次數為何,並10 月2 日凌晨1 時、6 時、10月3 日凌晨3 時30分、上午6 時 、7 時25分、9 時,乃至於10月3 日上午6 時轉診至同在虎 尾地區之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前之血 壓、心跳、呼吸次數、血紅素,暨自10月1 日下午6 時45分 術後至10月2 日上午8 時止謝佳樺之惡露量等均未加以檢查 、記載,致無從根據謝佳樺之生理徵候,為進一步之檢查、 醫療措施,致因此忽視謝佳樺於有檢查、記載之10月2 日凌 晨0 時、2 時,持續出現每分鐘心跳超過100 下,甚至高達 140 下之情形,並伴隨高燒發熱等可疑有異常出血之徵候。 迨至10月3 日上午11時15分許,謝佳樺因出血過多,至浴室 解尿時暈到,被告始發現謝佳樺當時血壓僅剩84/40毫米汞 柱,方給予靜脈輸液;並於上午11時20分給予有消炎、止血 效果之Ephedrine 靜脈注射藥劑。惟被告對謝佳樺是否有大 出血現象,仍未進一步進行血紅素等醫學檢驗,致謝佳樺於
上午11時30分時,仍出現大出血時之躁動不安現象,血壓持 續出現過低,僅有80/43毫米汞柱之異常現象時,被告始以 謝佳樺焦慮緊張致換氣過度情形無法改善為藉口,而建議謝 佳樺家屬辦理轉院。後謝佳樺於10月3 日上午11時56分到達 若瑟醫院時,已因出血過多衍生之出血性休克,而呈現無意 識、心跳、瞳孔放大之死亡狀態。雖經施以多次電擊及注射 強心劑等急救藥物,並予多次緊急輸血,仍無法救治,嗣謝 佳樺因休克導致子宮機能衰退,於10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出 現高達3000CC之大量惡露。嗣於10月4 日上午7 時0 分許, 雖經多次急救無效,心跳數仍持續下降,而於上午8 時12分 插管載送離院返家,於10月4 日上午11時30分拔管死亡。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復查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 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 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是若審判時 ,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闡明 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法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 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諭 知無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2 號判決要 旨)。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 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而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 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 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29上字第3105號、 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又刑 法第14條第1 項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且是否有預見之可能, 為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先決問題(參見最高法院26年上
字第1754號判例要旨)。另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 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 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結果,且必須結果之發生,與行 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若行為人 之行為,原不足以引發結果,係因行為人以外之他人行為( 包括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致發生,則與行為人之行為,並無 相當因果關係,自難令其負擔刑責;又過失責任之有無,應 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 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 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 當之。即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 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 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 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 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 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參見最高法院23年上字 第5223號、29年非字第52號、58年台上字第404 號、76年台 上字第192 號判例意旨)。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人 於死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即謝佳樺之夫楊溫寬之指訴、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2 張、若 瑟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病歷、急診護理評估紀錄表、醫囑 單、病危通知單、廖慶源婦產科診所謝佳樺病歷、護理紀錄 單、證人即若瑟醫院急診部醫師阮千文證述、證人即前若瑟 醫院婦產科醫師林嘉祈之證述、證人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劉 景勳法醫、產後出血、惡露、休克等醫學常規處理、法務部 法醫研究所醫鑑字第0961101549號鑑定報告書(下稱法醫研 究所鑑定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驗斷書、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98年7 月3 日函、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 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下稱醫審會第1 次鑑定書)、行 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下稱醫審 會第2 次鑑定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諮詢)案件 回覆書等資為論據。
四、被告對於其為設於雲林縣虎尾鎮○○路370 號廖慶源婦產科 診所之負責人兼主治醫師,係從事醫師業務之人,謝佳樺於 96年10月1 日至廖慶源婦產科診所進行生產,嗣謝佳樺於10 月3 日上午11時50分,因呼吸急促、心跳快等症狀轉送若瑟
醫院,於若瑟醫院診療時出現大量出血等情固不爭執,惟堅 詞否認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犯行,辯稱:本件謝佳樺在產 後迄轉院至若瑟醫院加護病房時,子宮收縮及出血,尚屬正 常範圍內,從卷內所有物證及人證,及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 之鑑定意見及證人林嘉祈醫師之證詞,均可確定謝佳樺在我 的診所期間,並無任何大量出血之情狀,證人劉景勳法醫證 稱謝佳樺在我的診所內有大量出血一節,與事實不符;謝佳 樺死亡之原因,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係認為謝佳樺可能是因 發生肺栓塞或羊水栓塞,引起凝血功能異常即瀰漫性血管內 凝血功能不全及繼續性出血,才會排放大量惡露,且造成手 術傷口裂開持續滲血,而併發低容積性血液不足而休克死亡 ,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亦認為被告對於謝佳樺於剖腹產生產 過程及產後轉院期間之醫療行為尚未發現有疏失之處,因此 謝佳樺之死因,乃與我的之醫療行為無關,起訴意旨容有誤 解之處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雲林縣虎尾鎮○○路370 號開設廖慶源婦產科診所, 擔任負責人及主治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謝佳樺70年 出生,此為第1 次懷孕,於96年2 月1 日開始至廖慶源婦產 科診所進行產檢,並經被告以超音波推估預產期為96年10月 3 日。後續謝佳樺之狀況如下:
⒈96年10月1 日謝佳樺因破水入院,入院時血壓為137 /79毫 米汞柱,脈搏為107 次/分,血紅素為11.8g /dL,被告以 前列腺素E2(PEG2)0.5mg 催生,謝佳樺於同日下午3 時30 分子宮頸全開,然因胎頭仍高,產程遲滯,故被告建議剖腹 生產。被告於下午5 時15分開始以脊髓麻醉,於下午5 時40 分開始下刀,下午5 時45分娩出一名男嬰,下午6 時30分手 術完成;手術中出血量約600 毫升;下午6 時50分,謝佳樺 血壓為106 /74毫米汞柱,脈搏62次/分,小便量500CC ; 晚間8 時,謝佳樺血壓為127 /76毫米汞柱,脈搏120 次/ 分,呼吸46次/分,小便量100CC ;晚間9 時,謝佳樺血壓 為153 /65毫米汞柱,小便量100CC 。 ⒉10月2 日凌晨0 時,謝佳樺血壓為122 /74毫米汞柱,脈搏 140 次/分,體溫38.5度C ,被告給予Panadol 口服1 顆; 凌晨2 時,謝佳樺血壓為124 /68毫米汞柱,脈搏124 次/ 分,呼吸22次/分,體溫38度C ;上午8 時,謝佳樺血壓為 126 /63毫米汞柱,脈搏114 次/分,呼吸24次/分,體溫 37.2度C ,惡露量(惡露,Lochie,指產婦生產後,從子宮 產生之分泌物,主要成分是血液以及少部分的黏液)20CC, 宮縮好,小便量400CC ;下午6 時,謝佳樺血壓為120 /66
毫米汞柱,脈搏97次/分,呼吸22次/分,惡露量可。 ⒊10月3 日上午3 時22分,謝佳樺呼吸急促,血壓為143 /94 毫米汞柱,脈搏120 次/分,呼吸46次/分;上午3 時30分 ,被告探視謝佳樺,給予氧氣面罩使用,並教導深呼吸後, 謝佳樺感覺呼吸較順暢;上午4 時15分,謝佳樺感覺呼吸較 順暢,血壓為114 /83毫米汞柱,脈搏122 次/分,呼吸28 次/分;上午6 時,謝佳樺感覺呼吸已平穩順暢,呼吸26次 /分;上午7 時25分,謝佳樺呼吸平順,呼吸26次/分;上 午8 時,謝佳樺血壓為134 /81毫米汞柱,脈搏125 次/分 ,呼吸26次/分,呼吸平順,子宮收縮好,惡露量10CC;上 午9 時,被告探視,謝佳樺呼吸平順,無不適之表示,被告 囑護士將點滴及導尿管拔除,併告知尿液自解的重要性及注 意事項。
⒋10月3 日上午11時15分,謝佳樺於浴室內暈倒,頭部及唇部 撞到洗手檯,經謝佳樺家屬呼叫,由護士協助扶至床上,經 拍打及呼叫,謝佳樺已有反應,並通知被告,當時謝佳樺血 壓為84/40毫米汞柱,脈搏120 次/分,呼吸35次/分;上 午11時20分,被告到達,謝佳樺意識已清醒,然呼吸急促, 心跳快,臉色蒼白,冰冷冒冷汗,經被告給予氧氣面罩及Ep hedrin點滴靜脈注射,並教導配合口令之深呼吸,當時謝佳 樺血壓為88/42毫米汞柱,脈搏122 次/分,呼吸36次/分 ;於11時25分,謝佳樺意識清醒,惟表示喘不過氣,嘴巴痛 ,謝佳樺此時呼吸急促,心跳快,經教導深呼吸,並給予氧 氣面罩及點滴,當時謝佳樺血壓為86/44毫米汞柱,脈搏11 8 次/分,呼吸40次/分;上午11時30分,謝佳樺表示嘴巴 痛,胸口很難過,並有躁動不安及呼吸急促,心跳快,被告 予以聽診肺部及心臟,無異常,繼續給予氧氣面罩及點滴, 當時謝佳樺血壓82/45毫米汞柱,脈搏120 次/分,呼吸40 次/分;上午11時35分,謝佳樺躁動,呼吸急促,心跳快, 被告向家屬解釋目前情形,建議轉至醫院急診(按:病歷則 記載11時30分建議轉院,見病歷卷第9 頁),家屬同意,連 絡救護車及醫院急診室,當時謝佳樺無血壓記錄,脈搏124 次/分,呼吸38次/分;上午11時40分,謝佳樺呼吸仍急促 ,心跳快,躁動,無法配合呼吸,被告聽診心跳快,以口令 使謝佳樺深呼吸,並給予氧氣面罩,當時謝佳樺無血壓記錄 ,脈搏122 次/分,呼吸42次/分;上午11時45分,被告對 謝佳樺聽診,心跳快,並給予面罩及Ephedrin點滴靜脈注射 ,當時謝佳樺無血壓記錄,脈搏120 次/分,呼吸40次/分 ;上午11時50分,救護車到達,謝佳樺經協助上救護車,轉 診至若瑟醫院急診室。
⒌10月3 日上午11時56分,謝佳樺轉院到達若瑟醫院時,無心 跳(DOA ,到院前心跳停止),瞳孔放大8 /8mm ,無光反 射;經若瑟醫院阮千文醫師施以心外按摩電擊及注射強心劑 等急救藥物;中午12時9 分,謝佳樺血壓為147 /120 毫米 汞柱,脈搏109 次/分;中午12時28分(檢驗報告單則記載 為12時37分,見相驗卷第62頁),進行抽血檢驗,謝佳樺血 紅素為9.7g/dL(參考值12-16g/dL)、血比容積(Hcb ) 31.9%(參考值37-47 %)、白血球13380 /μL (參考值 0000-00000/μL )、嗜中性白血球43%(參考值37-80 % )、凝血功能之PT 11.8sec(參考值10.6-14sec)、aPTT 37.4sec (參考值23-35.2sec)、INR 1.0 、D-Diamertest 26653.22ng/mL(參考值0-500 ng/mL,以上參考值為若瑟 醫院檢驗單所載);下午1 時,輸血紅血球濃縮液2 單位; 下午1 時20分,轉入外科加護病房,由林嘉祈醫師接手處理 ,謝佳樺血壓為110 /86毫米汞柱,脈搏41次/分;下午2 時,謝佳樺血壓為52/39毫米汞柱,脈搏60次/分,林嘉祈 醫師以超音波檢視謝佳樺腹部,顯示無內出血;下午3 時20 分,謝佳樺陰道大量出血;下午4 時35分,惡露量總計3,00 0 毫升。10月3 日加護病房內,謝佳樺惡露總量7,270 毫升 (見病歷卷第52頁),經多次輸血及給予急救藥物。 ⒍10月4 日上午7 時20分,林嘉祈醫師向家屬解釋謝佳樺狀況 差,家屬表示可接受並預計返家;上午7 時25分,謝佳樺心 跳下降,給予急救藥物Bosmin多次仍無效;上午8 時12分, 謝佳樺由救護車載離院回家;上午11時30分,謝佳樺死亡。 ⒎上開事實,有廖慶源婦產科診所產科記錄、護理記錄單及若 瑟醫院病歷相關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等在卷 可憑(見病歷卷第1-20、41-97 頁、相驗卷第108 頁反面) ,足堪採憑。
㈡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謝佳樺之病歷及 護理記錄單,表示被告有無據實記載,存有疑義一節。就護 理記錄單部分,證人即任職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之護士鐘美 惠,及證人即前任職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之護士廖雪伶於98 年5 月19日檢察官訊問時均證稱:本件護理記錄單是我記載 的,沒有更改過等語(見偵卷第141 、134 頁)。本院審酌 被告若欲指使證人廖雪伶及鐘美惠於事後更改護理記錄單, 大可將護理記錄單內謝佳樺之生命徵象等記錄重新詳為填載 ,而使檢察官無從自護理記錄單內指摘被告有何過失。且公 訴人對於上開病歷及護理記錄單,並未明確指出有何不可信 之處,故本院認為在無其他反證之下,應肯認上開病歷及護 理記錄單之真實性。
㈢一般產後大出血,24小時內稱急性,24小時後稱延遲性。自 然產出血量大於500 毫升,剖腹產出血大於1,000 毫升,稱 產後大出血(引用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見本院卷一第203 頁反面)。本件首先應探究者,係謝佳樺於廖慶源婦產科診 所剖腹產後,到轉診至若瑟醫院之間,在廖慶源婦產科診所 內是否有大出血的情形:
⒈對於謝佳樺在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剖腹產後,其宮縮情形及 是否有出現大量惡露:
①觀諸廖慶源婦產科診所護理記錄單及病歷,顯示10月1 日 晚間6 時50分,記載惡露量5CC ,10月2 日上午8 時,記 載惡露量20CC,宮縮好(contraction good);同日晚間 6 時,記載惡露量可,宮縮好;10月3 日上午8 時,記載 惡露量10CC,宮縮好等情(見病歷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 )。雖前開「惡露量可」之護理記錄係由證人即任職於廖 慶源婦產科診所之護士鐘美惠記載,然證人即前任職於廖 慶源婦產科診所之護士廖雪伶於98年5 月19日檢察官訊問 時證稱:對於惡露量的記載,產墊1 片全溼是80CC,以此 評估惡露的量再加以記載,「惡露量可」的記載表示惡露 量在5-20CC之間等語(見偵卷第139 、140 頁)。證人廖 雪伶與證人鐘美惠於96年10月間同為廖慶源婦產科診所之 護士,其「惡露量可」記載之認定應屬一致,故證人廖雪 伶就「惡露量可」的記載,係表示惡露量在5-20CC之間之 證言,應堪採為證人鐘美惠所載護理記錄之參考。依此, 自護理記錄單觀之,謝佳樺在剖腹產後至轉院至若瑟醫院 之間,其惡露量約僅40-55CC 之間,並未有大量出現惡露 的情況。
②另證人林嘉祈醫師於100 年8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依 我的經驗,剖腹產後大部分的惡露會比較少,因為剖腹產 時我們會把它清乾淨,然後給一個子宮收縮的藥,所以惡 露沒有像自然生產那麼多,第2 、3 天幾乎就沒有,產墊 大概換1 塊、2 塊一點點而已,至於正確的量應該不會超 過幾十CC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2 頁反面)。另醫審會第 2 次鑑定書亦認為本件被告對於謝佳樺產後之生命徵象、 子宮收縮及陰道出血情形,皆有紀錄(10月1 日18:50、 10 月2日06:00、10月2 日18:00及10月3 日08:00有紀 錄宮縮及惡露),在謝佳樺在10月3 日下午3 時20分發生 陰道大量出血之前(詳後述),謝佳樺在產後(10月1 日 18:50)迄轉院至若瑟醫院加護病房時(10月3 日14:00 ),子宮收縮及出血情形,尚屬正常範圍內(見本院卷一 第203 頁反面)。故上開證人證言及醫審會鑑定書,可知
謝佳樺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40-55CC 之間惡露量,係屬 正常範圍內。
③另證人劉景勳法醫於100 年8 月2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謝 佳樺每次去上廁所回來有沒有告訴被告她下去有多少血, 這都沒有呈現在這裡面(按:指護理記錄單)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45 頁)。被告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10月3 日 上午11時15分是謝佳樺第一次下床解尿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8 頁)。本院觀諸廖慶源婦產科診所護理記錄單之記載 ,於96年10月3 日上午9 時,被告查房時,囑予將謝佳樺 導尿管(foley ,護理記錄單誤載為feley )及點滴(IV )拔除,併告知尿液自解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項(見病歷卷 第14頁);護理記錄單上緊接著記載於同日上午11時15分 謝佳樺於解尿時暈倒之事故,故從護理記錄單上,無從得 知謝佳樺於上午11時15分之解尿,是否為其拔除導尿管之 後的第一次解尿,卷內亦無其他資料可資判斷;而證人劉 景勳法醫證稱謝佳樺每次去上廁所回來沒有告訴被告其流 了多少血一節,並無證據足以佐證,恐為證人片面臆測, 本院尚難採憑。
⒉其次,應審酌謝佳樺是否因剖腹產手術縫合之問題,造成在 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即產生大量出血,以下分析之: ①查證人林嘉祈醫師於99年2 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 問:一般剖腹產完後會有子宮頸前壁明顯出血並有血管斷 裂之情形?)假如有類似情形時,子宮頸前壁明顯出血並 有血管斷裂時,患者的惡露量會很多,且患者的血壓會掉 ,這也是產生產後大出血的情形等語(見偵卷第172 頁) 。然依廖慶源婦產科診所護理記錄單,謝佳樺於剖腹產後 至10月3 日上午11時15分在浴室暈倒前,其血壓收縮壓均 大於90毫米汞柱,血壓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 ②又證人林嘉祈醫師於99年2 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理 論上一般產後不常發生這種情形(按:指剖產腹手術未將 傷口適當縫合),因為我們在開刀時就會將血管縫好等語 ;「問:(提示法醫研究所回函)依法醫表示,應為手術 縫合處血管終末端脹大或血塊腫大破裂之結果,此情形在 一般婦產科手術是否常見?)不常見,如果有作血管縫合 ,應該不會有此情形。有時剖腹生產完,在傷口的兩側比 較容易有血腫產生,因為血管在該處比較容易破裂,遇到 這種情形,在手術當下我們就會加強處理,會再一次加強 縫合,直至止血為止,才將肚子縫合」等語(見偵卷第17 2 、173 頁);又於100 年8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如 果按照我們的經驗因為傷口沒有縫好或是裂傷,謝佳樺血
液不該只有500 ,應該1 、2000,而且經過那麼多天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10 頁反面)。醫審會第1 次鑑定書亦認 為,若是傷口縫合不佳,造成縫線有破裂出血,通常手術 後很快就會發現內出血,手術後其他原因或跌倒情形等造 成血管破裂的可能較少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4頁反面) ,益見剖腹產因縫合不當的情形相當少見,若有此情形, 衡情被告應會發現,並迅速將之縫合。
③另謝佳樺轉診至若瑟醫院時,由證人阮千文醫師處理,其 於99年2 月5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謝佳樺到院時已無心 跳,瞳孔放大,原因不明,我依照急診流程施以急救,我 當時首要的急救目的是回復她的心跳,我參考患者之前的 病歷,顯示患者剛生產完,我先針對可能是產後大出血等 原因去急救,我是先就患者無心跳部分,施以CPR 心臟按 摩,後續之所以有施以電擊是因患者心室顫動、心律不整 (因為心搏停止的病患容易產生心律不整的問題);此外 ,我同時給予升壓劑(或稱強心劑)及抗心律不整的藥物 ;另外,我有對患者抽血,作血型檢查並予以輸血2 個單 位(約500CC 濃縮紅血球);3000CC的惡露是在加護病房 的護理記錄內記載,不是在急診發生的記錄,依照急診病 歷,我在急診時並沒有對患者作超音波檢查等語(見偵卷 第160-163 頁);又於100 年8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在急診的時候沒有看到謝佳樺有大量出血情形,假如少 量的話因為我沒有做內診我不確定,依護理紀錄記載,我 從11點56分進來開始做CPR ,到13點20分她就住院了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正反面)。本院查閱謝佳樺在若瑟 醫院急診室之病歷記錄,亦未發現有何惡露或失血之記錄 (見病歷卷第45-49 頁反面),併參酌證人阮千文醫師上 開證詞,亦可確認謝佳樺於10月3 日上午11時56分至下午 1 時20分之急診期間,並未有明顯惡露或出血之情形。嗣 謝佳樺自若瑟醫院急診室轉送加護病房由證人林嘉祈醫師 接手治療後,護理記錄單顯示由10月3 日下午1 時25分開 始記載,其中記載「F /u Abd sona(按:指腹部超音波 追蹤)at 2:45 pm. D :Dr 林嘉祈F /u Abd sona.Data 無Internal Bleeding 。無PPD (按:postpartum hemor rhage, PPH。產後大出血)」(見病歷卷第68頁正反面) ,而於下午3 時20分記載「F /u Abd sona,pt自陰道流 出大量blood 」(見病歷卷第69頁),至下午4 時35分記 載惡露量已達3,000 ml(見病歷卷第69頁反面)。而證人 林嘉祈醫師於99年2 月8 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問:針 對被告所述,本件死者在其診所時並無大出血的情形時,
甚至若瑟醫院進行超音波及X 光、抽血檢測時,均無檢測 出死者有大出血的情形有何意見?)依照超音波照片顯示 ,死者的子宮內確實沒有血塊。假設如按照我們的經驗, 死者如有大出血情形,其超音波照片會顯示子宮內應該會 有大血塊(超音波1 格是1 公分,該超音波照片顯示的子 宮內膜的厚度應該會大於2 至4 公分),本件死者並沒有 這種情形,這也是我當初的疑問,因為死者確實有低容積 性血液不足休克的情形,但超音波檢查出來卻沒有大出血 ,所以我認為她的大出血出血位置應該不是從子宮內膜流 出,否則她的子宮內膜厚度應該會很厚等語(見偵卷第16 9 、170 頁);又在100 年8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子 宮頸如果前壁出血他會流到腹腔裡面,這好像所謂子宮外 孕一樣,子宮外孕腹腔有沒有出血那個超音波可以看得出 來,超音波我好像有附在病歷裡面。(檢察官問:那裡面 有病歷報告那裡面有?)(提示病歷報告76頁)他這個是 外面他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東西,這是子宮,如果是前壁 出血他會流到腹腔外面來,就旁邊,是沒有明顯看到啦, 他那個子宮的外面。(指97年偵字6039號第76頁之照片, 審判長提示給被告、辯護人閱覽)(檢察官問:你說就這 個超音波檢驗相片可以看出他那時候子宮前壁有沒有出血 ?)或許有滲血,但是有沒有急性出血造成他裡面可能有 很多血塊並沒有明顯看到。當然那時候她是沒有漲尿,或 怎樣,當然有一部分偽陽性偽陰性不準確率問題,但八九 成應該看不到。但是如果你說有流很多血,在腹腔裡面流 很多血是看得到,一般我們在診斷就是我們說子宮外孕, 子宮外孕的話她肚子裡面會出血我們看得到一樣。(檢察 官問:所以你意思從你們若瑟醫院超音波檢查也沒有判斷 說他那時候有腹部出血情形?)沒有明顯證據說他那時候 腹部有大量積血,積血表示他有流很多在肚子裡面,如果 縫不好在肚子裡面可能會有非常多血看得到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110 頁反面、第111 頁)。上開證人林嘉祈醫師就 謝佳樺之子宮及腹部進行超音波檢測,並未發現有大量出 血或積血之情形,核與病歷及超音波圖像相符(見病歷卷 第76頁超音波照片),應堪採信。綜合前開證人阮千文醫 師證稱謝佳樺在急診時並未出現大量惡露及出血,併參酌 證人林嘉祈醫師以超音波檢視謝佳樺之腹部及子宮,並未 明顯發現血塊,而謝佳樺在下午3 時20分才自陰道流出大 量惡露等情,可知謝佳樺至10月3 日下午3 時20分,方出 現大量惡露的狀況,而既然在下午3 時20分前並未出現大 量惡露,且腹部及子宮亦未有積血,亦可推知謝佳樺在轉
院至若瑟醫院之前,並未有大量出血而累積血塊於其腹部 及子宮之情形。
④另謝佳樺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進行剖腹產前,於10月1 日 上午9 時,即進行血液常規檢查及血液抹片檢查(CBC, D /C ,見病歷卷第11頁),檢驗結果顯示剖腹產前謝佳樺 之血紅素為11.8g /dL(參考值為12-16g/dL),此有永 安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可憑(見病歷卷第20頁)。而謝佳 樺於10月3 日急診送至若瑟醫院時,其當日中午12時28分 採取謝佳樺血液,檢驗結果其血紅素為9.7g/dL(見病歷 卷第49頁、第50頁反面)。而依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婦產科 手術記錄表記載,謝佳樺於剖腹產中出血量為600ml (bl ood lost about 600ml,見病歷卷第16頁)。又證人林嘉 祈醫師於100 年8 月22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大約下降1g/ dL,可能流血到300CC ,下降2g/dL是流血600CC ,這血 色素下降表現出來可能是她有流血,平常手術前後下降2- 3 g /dL是合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第105 頁)。依證人林嘉祈醫師上開證詞,可知謝佳樺於剖腹產 後出血量約600ml ,其血紅素下降2g/dL,係屬合理範圍 。又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認為血紅素數值自剖腹產手術前 的11.8g /dL下降到9.7g/dL,尚屬合理範圍內(見本院 卷第201 頁),亦同證人林嘉祈醫師之認定。本院認為既 然謝佳樺的血紅素數值自剖腹產手術前的11.8g /dL下降 到9.7g/dL,尚屬合理範圍,且依前揭所述,謝佳樺並未 有大量惡露致失血的情形,亦可證明謝佳樺在剖腹產後到 轉院至若瑟醫院之間,在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除了剖腹產 造成之600ml 血液流失及40-55CC 惡露之外,並未有其他 大量出血之情形,否則謝佳樺在轉診至若瑟醫院後,於10 月3 日中午12時28分所檢測之血紅素數值,應遠較9.7g/ dL之數值為低。
⑤另謝佳樺於10月3 日中午12時28分於若瑟醫院急診室之抽 血檢驗結果,血紅素為9.7g/dL(參考值12-16g/dL)、 血比容積(Hcb )31.9%(參考值37-47 %)、白血球13 380 /μL (參考值0000-000 00 /μL )、嗜中性白血 球43%(參考值37-80 %)、凝血功能之PT 11.8sec(參 考值10.6-14s ec )、aPTT 37.4sec(參考值23-35.2sec )、INR 1.0 、D-Diamer test 26653.22ng/mL(參考值 0-500 ng/mL,以上參考值為若瑟醫院檢驗單所載,見病 歷卷第56頁正反面)。謝佳樺上開血紅素、嗜中性白血球 、凝血功能之PT、aPTT之檢驗數值,均為參考值範圍內; 血紅素、INR 及血比容積亦屬正常範圍,已如前述(亦可
參本院卷一第201 頁);白血球數值與謝佳樺剖腹產前之 數值13400 /μL 相當,並無增高;而謝佳樺之D-Diamer test數值高達26653.22ng/mL,對此部分,醫審會第2 次 鑑定書表示,D-Diamer test 參考值為220-740ng /mL, 孕婦之參考值會較高,第三孕期之參考值為000-0000ng/ mL,而D-Diamer上升表示臨床上可能會有原發性或次發性 之纖維蛋白溶解或發生栓塞疾患,例如深部靜脈血栓、肺 栓塞、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病變、懷孕、癌症或手術後,惟 D-Ddiamer 無法作為單獨診斷依據,需有相關佐證;產婦 之D-Ddiamer 升高,其意義可能為懷孕、剖腹產後、肺栓 塞、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病變,雖無法單獨作為診斷肺栓塞 、羊水栓塞之依據,惟綜合血紅素、血比容積及INR 之數 據顯示,謝佳樺轉至若瑟醫院前,無大出血問題(見本院 卷一第201 頁正反面)。本院由上開謝佳樺抽血檢驗之數 據,及上開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意見,亦認謝佳樺轉診至 若瑟醫院前,未有出現大出血之情況。
⑥另公訴人援引證人劉景勳法醫之證詞,主張謝佳樺係因被 告就剖腹產之傷口未適當縫合,而致出血導致死亡等語。 查證人劉景勳法醫於100 年8 月23日本院審理時雖證稱: 解剖照片編號第7 頁上方照片手術的地方,箭頭所指是一 條血管,我有畫1 個直角箭頭,那是一個血管破掉的地方 ,可以看到旁邊出血顏色是凝結血塊反應,這在顯微鏡下 可以看得很清楚,血管縫合沒有縫的很緊的反應,所造成 的出血部分,也會解釋說為何有大量惡露從陰道口缺口出 來;解剖過程裡面有看到她子宮的出血點,出血點是看到 1 個中小型血管造成破裂,造成破裂可能是手術過程裡面 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反面、第135 頁反面) 。惟查,本院認為若被告對於謝佳樺之傷口縫合不佳,理 應造成大量惡露之情形,而謝佳樺於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 ,並未有大量出現惡露,故謝佳樺之手術傷口應無縫合失 當致失血之問題。公訴人上開主張,尚有誤會。 ⑦又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發現謝佳樺子宮頸有一手術疤及縫 口,並有血水從傷口右側滲出,應為手術縫合處血管終末 端腫大或血塊腫大破裂之結果等語(見相驗卷第114 頁反 面、偵卷第148 頁)。醫審會第2 次鑑定書對此則表示, 子宮頸前壁手術縫合處血管末端腫大,應是縫合後常見之 情況,應該不是手術過程中意外傷到子宮肌肉血管、子宮 動脈;謝佳樺死亡原因雖係因低容積性血液不足休克死亡 ,推測可能是因發生肺栓塞或羊水栓塞,或是急救後才發 生瀰漫性血管內凝血功能不全,所以在剖腹產後46小時後
發生遲發性大出血,並非手術後出血所造成,解剖才會發 現手術傷口有滲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正反面,羊 水栓塞及肺栓塞部分,詳後述)。本院認為謝佳樺之手術 傷口應無縫合失當致失血之問題,業如前述,且上開法醫 研究所鑑定報告亦僅描述謝佳樺子宮頸於解剖時呈現之狀 態,並未能以此推認被告就謝佳樺子宮頸之手術縫合有何 失當。本院認為醫審會上開對於子宮頸前壁手術縫合處血 管末端腫大之說明,推論合理,應足採憑。
⑧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鑑定意見 記載「依病歷病程紀錄及法醫解剖結果,本案死者死因為 剖腹產術後子宮傷口出血合併腹內出血及大量陰道出血, 休克死亡」等語(見他字卷第13、14頁)。惟上開鑑定意 見僅係概括性地指出謝佳樺剖腹產子宮傷口、腹內及陰道 出血,並未就出血原因詳為說明,亦未具體指明被告有何 過失,是本院尚難以此採為認定被告醫療行為存有過失之 憑據。
⑨綜合上開各種證據,本院已足認謝佳樺於廖慶源婦產科診 所內並未有因剖腹產手術縫合失當而造成大量失血的情形 。
⒊既然謝佳樺並未在廖慶源婦產科診所內大量失血,則謝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