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29號
MLDV,101,除,129,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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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張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8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 年10月 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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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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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4月5日 │300,000元 │YLA0000000 │ │
│ │ │限公司苑裡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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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苑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