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2號
MLDV,101,重訴,52,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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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賴炎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律師
被   告 洪禎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明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9309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惟漏未陳明此部分請求權基礎為何?亦未陳明 上開執行程序是否尚未終結?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具 狀陳明。
三、另原訂民國101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之期日,爰予取消 ,附此序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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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