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黃俊彥
被 告 申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新竹縣竹北市○○○路31號4 樓,依民事訴訟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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