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楊見枝
巷125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雲鶯
楊玉蓮
1巷58弄13號10樓
楊雲竹
號
巷7號
楊晴
楊美玲
楊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7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
8,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