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被 告 姜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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