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2號原 告 優利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被 告 優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判費3,310 元。茲依民事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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