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83號
MLDV,101,補,883,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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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林永松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
  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之有無約定租
  金,如有,請一併陳報約定租金數額。
二、被繼承人林錦盛林錦戊林錦秀林錦泉、林錦源、林錦
  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
  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
  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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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