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陳西榮
被 告 洪達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
2,952,510 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
後段,則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項 規定,其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952,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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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面 積 │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 │(苗栗縣大湖鄉) │(㎡) │(元/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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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興榮段133 地號 │5,242 │ 330 │ 1,729,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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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興榮段133-1 地號 │1,062 │ 330 │ 350,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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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興榮段133-2 地號 │1,552 │ 330 │ 51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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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興榮段134 地號 │878 │ 330 │ 289,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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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興榮段134-1地號 │213 │ 330 │ 70,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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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952,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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