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50號
MLDV,101,補,850,201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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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周華穗
被 告 周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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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