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524號
MLDV,101,苗簡,524,201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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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24號
原 告 何俊源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陳進霖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4,6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苗栗縣大湖鄉○○段1123地
號土地面積388 平方公尺該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 元=
174,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1,000 元,尚欠880 元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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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