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518號
MLDV,101,苗簡,518,2012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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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上列當事人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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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