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原 告 陳玉滿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上列當事人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所有被告之於本裁定送達後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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