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原 告 陳玉滿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被 告 葉東明兼訴訟代理 葉陳秀英人 7之1.被 告 葉色芬兼訴訟代理 葉清文人 5弄2.被 告 賴葉月娥訴訟代理人 賴錫鴻被 告 賴王里 賴玉明 賴雲華 賴素霞 賴萬添兼上列5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雲清被 告 賴萬連 賴萬來 賴銀妹 賴新妹 賴有妹 林友義 林錦財 林清嬌 林欣玲 劉喜從 鄭錦絨 高銘陽 高銘憲 高紀美玉 高文萍 高文茵 高文薰 洪高光慧 黃子圭 黃子臺 黃梅蘭 黃美聯 汪懿珠 劉煥猷 劉紹猷 劉佳增 劉佳坤 劉秀美 高玉珊 高銘輝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再開辯論時間另行通知。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原告陳玉滿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 結後,始檢附日據時期之戶籍謄本影本等具狀表示本案被告 等人之親屬高劉圓妹、劉善妹及劉錠妹等人確為劉煊德之養 女,並提出劉煊德另有其他繼承人漏列為被告。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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