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1年度,518號
MLDV,101,苗簡,518,2012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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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玉滿
訴訟代理人 陳讓宏
被   告 葉東明
兼訴訟代理 葉陳秀英
人           7之1.
被   告 葉色芬
兼訴訟代理 葉清文
人           5弄2.
被   告 賴葉月娥
訴訟代理人 賴錫鴻
被   告 賴王里
      賴玉明
      賴雲華
      賴素霞
      賴萬添
兼上列5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雲清
被   告 賴萬連
      賴萬來
      賴銀妹
      賴新妹
      賴有妹
      林友義
      林錦財
      林清嬌
      林欣玲
      劉喜從
      鄭錦絨
      高銘陽
      高銘憲
      高紀美玉
      高文萍
      高文茵
      高文薰
      洪高光慧
      黃子圭
      黃子臺
      黃梅蘭
      黃美聯
      汪懿珠
      劉煥猷
      劉紹猷
      劉佳增
      劉佳坤
      劉秀美
      高玉珊
      高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再開辯論時間另行通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原告陳玉滿於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 結後,始檢附日據時期之戶籍謄本影本等具狀表示本案被告 等人之親屬高劉圓妹劉善妹劉錠妹等人確為劉煊德之養 女,並提出劉煊德另有其他繼承人漏列為被告。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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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