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江良輝
財產管理人 江李寶珠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相 對 人 賴錦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元後,本院一00年度司執字第五六七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一年度續簡上字第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51號確認通 行權事件請求繼續審判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 年度 司執字第56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 年度續簡上字第2 號之卷宗審究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