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即債 務 人 甘靖杰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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