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3號
MLDV,101,消債更,23,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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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甘靖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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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