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溫森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連振、陳庚鳳、陳邱杞香、陳淑惠間聲請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四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其轉介單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4 日裁定命其於5 日 內補正:「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賠償之金 額)」該裁定並於101 年10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