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06號
MLDV,101,司聲,206,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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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蔡石定
      杜琦音
      鍾月榮
相 對 人 蔡萬進
      蔡萬興
      蔡萬貴
      蔡清山
      蔡明正
      蔡明村
      陳朝雄
      蔡碧蓮
      蔡輝邦
      蔡輝濱
      蔡輝忠
      蔡文斌
      蕭足仔
      蔡金波
      蔡金城
      蔡天賜
      李貴玉
      蔡忠良
      蔡政桔即蔡志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
第230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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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