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8號
MLDM,101,重附民,18,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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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徐暐雄
張議元
徐瑄翎
追加原告 徐旭泉
徐誌宏(原名:徐瑞宏
被 告 黃圓映
405巷70號6樓
黃鎂銀
林鑫溢
追加被告 鄧容富
林萬吉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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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