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2683號
PCDM,90,聲,2683,200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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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七號),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七號被告曾崇 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 (淨重○‧○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將前揭 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等云云。
二、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七號被告曾崇文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固經臺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查獲被告 曾崇文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公克),而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之犯行,因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由檢察官處分不起 訴確定在案。惟查被告曾崇文於警訊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已指明上開安非他命,係 於九十年五月九日向陳漢倫所購買,且陳漢倫亦因本件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予被告曾崇文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三號偵 查中(現已通緝),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上開安非他命攸關陳漢倫是否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之重要證物,如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恐造成陳漢倫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 證據滅失而難以論斷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美 龍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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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