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
偵字第4489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101 年度偵字第9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一)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如附件二)相關內容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雖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為、然造成被害 人損失金額共計達新臺幣36萬餘元及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訊時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二)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4489號
被 告 陳宜宏 男 37歲(民國64年4月17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里12鄰合作一村
5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宏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之目的,在於取得贓 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予他人,雖無 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 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基於幫助不詳姓名人士詐騙金錢 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10日16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新竹 貨運,將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 )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寄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並於同月11日上午某時將密碼 告知該男子。嗣該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㈠同月12日17時許,向宋玟萱 詐稱網路購物填錯單需要取消云云,致宋玟萱陷於錯誤,隨 即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街全家便利商店ATM匯款新臺幣( 下同)2萬9,983元至上開帳戶;㈡同月12日17時3分許,向 陳珠漪詐稱賣場人員作業疏失云云,致陳珠漪陷於錯誤,於 同日17時31分許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51號統一便利商店 ATM匯款2萬1,234元至上開帳戶。㈢同月12日16時58分許, 向洪偉珉詐稱網路購物簽帳錯誤云云,致洪偉珉陷於錯誤, 於同日17時18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與長安路口萊爾 富便利商店ATM匯款2萬9,983元至上開帳戶。嗣經宋玟萱、 陳珠漪、洪偉珉發覺遭詐騙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珠漪及洪偉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宜宏固坦承將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存摺、金融卡寄交給 予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並告知密碼等情,惟矢口否認幫助詐 欺犯行,辯稱:伊想辦貸款,對方說可以幫忙做信用上短暫 金額進出的紀錄云云。惟查,又告訴人陳珠漪及洪偉珉及被
害人宋玟萱遭騙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之事實,據告訴人陳珠 漪及洪偉珉及被害人宋玟萱於警詢時所陳明,復有ATM交易 明細表3張及被告上開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 可按。衡諸社會常情,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或理財公司,除 要求貸款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或財力證明外 (如:存摺內頁影本),並無要求貸款人亦應提供提款卡及 其密碼作為審核之依據;又金融帳戶係供個人資金流通使用 之工具,進出款項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具有強烈之屬人 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且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對 國人申請帳戶,並無特別之資格限制,若無特殊或違法之目 的,並無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況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 融帳戶作為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情形,早已廣為社會媒 體報導,亦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自無不知之理,其將帳戶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 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被告之帳戶收受被害人匯 款,足認被告有幫助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 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穎文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01年度偵字第9550號
被 告 陳宜宏 男 36歲(民國64年4月17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里12鄰合作一村
56號
居新竹市○○區○○路161巷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陳宜宏能預見其提供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 能幫助不詳之人以該帳戶隱匿詐欺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 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
將不知情之配偶陳音臻(業經本署以101年度偵字第7578號 為不起訴處分)所有玉山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武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 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正本、提款卡及密碼,於民國101 年4月10日16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之新竹貨運,寄送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專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並於電話 中告知對方密碼,供「李專員」所屬集團作為提款、轉帳及 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取 得上開3帳戶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方式向徐富康、步偉成、宋志宏、詹慧君、朱美音及張維瑜 等6人進行詐騙,致徐富康等6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前開3帳戶內, 隨即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徐富康等6人發覺受騙,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富康、步偉成、宋志宏、詹慧君及張維瑜等5人訴由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三、證據:
(一)被告陳宜宏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徐富康、步偉成、宋志宏、詹慧君、張維瑜及被害 人朱美音等6人於警詢之指述。
(三)上開玉山銀行帳戶、郵局帳戶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資料與交易明細各1份。
(四)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及華南商 業銀行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
(五)告訴人步偉成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里草湖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 各1份。
(六)告訴人張維瑜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坪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 面及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份。
四、所犯法條:核被告陳宜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五、移送併辦理由:查被告前因涉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48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現由貴院以101年度苗簡字第1130號(快股) 審理中,此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份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告於上開案件時地,除交付其所有 玉山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外,另同時交付其妻陳音臻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郵局帳戶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雖兩案 之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以一交付上開4帳戶之行為,致數個 被害人遭詐騙,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及金額│
├──┼─────┼─────────┼──────────┤
│一 │徐富康 │於101年4月12日17時│101年4月12日18時36分│
│ │(提告) │20分許,詐騙集團成│許,在臺北市○○路郵│
│ │ │員假冒PC-HOME商店 │局之自動櫃員機轉帳2 │
│ │ │街及中國信託客服人│萬9,987元至前揭玉山 │
│ │ │員,以網路購物轉帳│銀行帳戶。 │
│ │ │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
│ │ │為由,指示徐富康至│101年4月12日18時53分│
│ │ │自動櫃員機或網路銀│許,在玉山銀行敦南分│
│ │ │行操作匯款 │行之自動櫃員機存現3 │
│ │ │ │萬元至前揭玉山銀行帳│
│ │ │ │戶。 │
│ │ │ ├──────────┤
│ │ │ │101年4月12日19時9分 │
│ │ │ │許,以網路銀行之方式│
│ │ │ │,轉帳6萬9,983元至高│
│ │ │ │雄灣仔內郵局帳號0041│
│ │ │ │0000000000號帳戶(下│
│ │ │ │稱高雄灣子內郵局帳戶│
│ │ │ │,涉嫌詐欺部分,業經│
│ │ │ │警方另行移送) │
│ │ │ ├──────────┤
│ │ │ │101年4月12日某時許,│
│ │ │ │以網路銀行之方式,轉│
│ │ │ │帳1萬4,495元至前開高│
│ │ │ │雄灣仔內郵局帳戶。 │
│ │ │ ├──────────┤
│ │ │ │101年4月12日某時許,│
│ │ │ │以網路銀行之方式,轉│
│ │ │ │帳1萬元至前開高雄灣 │
│ │ │ │仔內郵局帳戶。 │
├──┼─────┼─────────┼──────────┤
│二 │步偉成 │於101年4月12日19時│101年4月12日18時48分│
│ │(提告) │37分許,詐騙集團成│許,在臺中市○○路30│
│ │ │員假冒PC-HOME商店 │號仁化郵局之自動櫃員│
│ │ │街及臺灣銀行客服人│機轉帳4,099元至前揭 │
│ │ │員,以網路購物轉帳│玉山銀行帳戶。 │
│ │ │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 │
│ │ │為由,指示步偉成至│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三 │宋志宏 │於101年4月12日18時│101年4月12日18時15分│
│ │(提告) │28分許,詐騙集團成│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九│
│ │ │員假冒網路拍賣賣家│如一路與教仁路口萊爾│
│ │ │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富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
│ │ │,以網路購物轉帳方│機轉帳1萬0,201元至前│
│ │ │式誤設為分期付款為│揭兆豐銀行帳戶。 │
│ │ │由,指示宋志宏至自├──────────┤
│ │ │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101年4月12日20時23分│
│ │ │ │許,在高雄市三民區九│
│ │ │ │如一路與教仁路口萊爾│
│ │ │ │富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
│ │ │ │機轉帳1萬2,001元至臺│
│ │ │ │灣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涉嫌詐欺部分,業經│
│ │ │ │警方另行移送) │
├──┼─────┼─────────┼──────────┤
│四 │詹慧君 │於101年4月12日17時│101年4月12日18時20分│
│ │(提告) │許,詐騙集團成員假│許,在臺中市○○路30│
│ │ │冒PC-HOME商店街宅 │號仁化郵局之自動櫃員│
│ │ │貓購及臺灣銀行客服│機轉帳2萬9,989元至前│
│ │ │人員,以網路購物訂│揭兆豐銀行帳戶。 │
│ │ │單誤設為12組商品為│ │
│ │ │由,指示詹慧君至自│ │
│ │ │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五 │朱美音 │於101年4月12日17時│101年4月12日18時12分│
│ │(未提告)│30分許,詐騙集團成│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大│
│ │ │員假冒PC-HOME商店 │昌二路自動櫃員機轉帳│
│ │ │街及華南銀行客服人│2萬9,989元至前揭兆豐│
│ │ │員,以網路購物付款│銀行帳戶。 │
│ │ │方式誤勾選為分期付├──────────┤
│ │ │為由,指示朱美音至│101年4月12日18時14分│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大│
│ │ │ │昌二路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1萬4,594元至前揭兆豐│
│ │ │ │銀行帳戶。 │
│ │ │ ├──────────┤
│ │ │ │101年4月12日某時,在│
│ │ │ │不詳處所,以EATM方式│
│ │ │ │轉帳7萬8,322元至前揭│
│ │ │ │郵局帳戶。 │
├──┼─────┼─────────┼──────────┤
│六 │張維瑜 │於101年4月12日18時│101年4月12日某時,在│
│ │(提告) │30分許,詐騙集團成│某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0│
│ │ │員假冒PC-HOME商店 │,001 元至前揭郵局帳 │
│ │ │ │戶。 │
│ │ │街及臺灣銀行客服人├──────────┤
│ │ │員,以網路購物付款│101年4月12日某時,在│
│ │ │方式誤設為12期自動│某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0│
│ │ │付款為由,指示張維│,001 元至前揭玉山銀 │
│ │ │瑜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行帳戶。 │
│ │ │匯款或網路銀行方式├──────────┤
│ │ │匯款 │101年4月12日某時,在│
│ │ │ │某自動櫃員機轉帳1萬3│
│ │ │ │,789元至鳳山五甲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帳戶(涉嫌詐欺部分,│
│ │ │ │業經警方另行移送) │
│ │ │ ├──────────┤
│ │ │ │101年4月12日某時,以│
│ │ │ │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
│ │ │ │6萬9,993元至中壢內壢│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66號帳戶(涉嫌詐欺部│
│ │ │ │分,業經警方另行移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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