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250號
MLDM,101,交易,250,2012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琦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27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詹順吉告訴被告詹琦娟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詹順吉撤回告訴,有本院 101 年11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足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