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承煬
被 告 吳秋瑩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被 告 郭伊龍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5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承煬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沒收。吳秋瑩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郭伊龍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沒收。
事 實
一、葉承煬於民國72年、85年間,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及有期徒刑1 年4 月、 併科罰金8 萬元確定,送監執行後於86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獄,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7年8 月15日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郭伊龍 曾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緩刑3 年,於96年6 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自96年6 月28日 起至99年6 月27日止。
二、葉承煬、吳秋瑩係夫妻,為設在苗栗縣通霄鎮○○里00鄰00 0 號「良安診所」之實際負責人,均明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 格,不得從事診斷、治療、處分、用藥等醫療業務,亦不得 在未經醫師指示,為病患施打藥物針劑。葉承煬、吳秋瑩2 人於95年3 月2 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8 萬元之代價 聘僱郭伊龍擔任醫師,於每週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上午7 時30分至12時及14時至21時,在「良安診所」看診。但因郭 伊龍年邁,且罹患有㈠瓣膜性心臟病、主動脈瓣阻塞中重度 、㈡攝護線肥大㈢全身骨質疏鬆症併腰椎退化性關節炎及第 五腰椎壓迫性骨折之疾病,無法負荷長時間的醫療工作。葉 承煬、吳秋瑩、郭伊龍等3 人,竟為圖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 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的不法利益, 共同基於違反醫師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為自己不法所有
意圖之犯意聯絡,自97年9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9 月8 日止 ,在「良安診所」,由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葉承煬、吳秋瑩 ,替自費之病人看診及注射藥物針劑,並由葉承煬替王邱修 榮、林王靜珠等健保病患看診及注射藥物針劑,擅自執行醫 療業務,而每日違法看診3 分之1 之健保病患,並將之登載 在病歷(處方箋)、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 點數申報總表等文書上,用以表示該等病患即保險對象為郭 伊龍所看診之不實事項。再由吳秋瑩持前述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等文 書,向健保局申請健保給付,而行使前述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致使健保局陷於錯誤,誤以為前述保險對象均係合格醫 師診療,而陸續為如附表一所示(為申請費用金額的三分之 一,並以最有利於葉承煬、吳秋瑩及郭伊龍等人之方式計算 )之健保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嗣於100 年 7 月13日上午,健保局派郭鴻源等人前往「良安診所」稽查 時,發現郭伊龍在診寮室睡覺;檢察官另於同年9 月8 日指 揮檢察事務官及苗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至「良安診所」執行 搜索,亦發現郭伊龍在診療室睡覺,而注射針劑處尚有葉承 煬及病患王邱修榮(為中風之病患,由其夫王阿學陪同)在 場,並扣得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品,因而循線查獲。三、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 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 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 據能力。本案依據偵查筆錄之記載,檢察官確有於訊問時, 依法告知被告三項權利後,再就本案之犯罪事實逐一訊問被 告,並予被告充分之機會說明與解釋,且本院亦查無被告有 何處在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 其他不當方法之狀態下而為自白之情事,或有何外部因素足 資影響被告陳述之意思自由。綜上說明,被告郭伊龍於偵查 及本院所為之自白,均堪認出於自由意志,得採為本件判決 之基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 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 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 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 可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伊 龍(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56至60頁、第82至83頁 )、羅桂英(參100 年度他字第849 號卷第102 至103 頁) 、王阿學(參同上他卷第111 至112 頁)、陳秀美(參同上 他卷第145 至146 頁)、鄧金德(參同上他卷第156 至158 頁)、蘇秀芬(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65至67頁) 、李秋慧(參同上偵卷第120 至121 頁)、林王靜珠(參同 上偵卷第132 頁)、鄭鴻文(參同上偵卷第142 至143 頁) 、駱金鎮(參同上偵卷第153 至154 頁)、陳信號(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二第18頁)、陳信號、林進財、陳邦雄 、洪聰(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二第20頁、第39頁、第 50頁、第59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 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且均經具結,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 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三、羅桂英、王阿學、陳清允、王水樹、陳秀美、鄧金德、蘇秀 芬、李秋慧、林王靜珠、鄭周秀鑾、駱金鎮、王俊雄、陳信 號、杜鄧桃妹、林進財、洪聰、陳邦雄、翁正治等人,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的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陳述,均係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
四、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及證物,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 本院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 證物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之有罪部分:
一、被告郭伊龍坦承有違反醫師法的犯行(參100 年度偵字第51 20號卷一第25至27頁、第56至60頁、第82至83頁,審卷一第 72頁背面、第117 頁背面至118 頁正面、審卷二第75頁背面 至76頁正面),但辯稱:3 分之1 違法看診是100 年9 月7 日當天,不是每天等語;被告葉承煬固坦承於95年起雇用被 告郭伊龍在良安診所看診,檢察事務官於100 年9 月8 日搜 索時在場,有為病患推針等事實,但否認有違反醫師法、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等犯行,辯稱:證人有說伊有在替證
人問診,但其實是郭伊龍有口音,伊在旁邊幫郭醫師問哪裡 不舒服,伊再跟郭醫師講,可能這樣證人就以為是伊在問診 。對於起訴事實伊都不承認,都是郭醫師在看診等語;被告 吳秋瑩固坦承每個月以8 萬元雇用被告郭伊龍在良安診所看 診,診所的電腦軟體係其叫苗栗大群公司裝設,其曾幫忙推 針,檢察事務官於100 年9 月8 日搜索時在場等事實,但否 認有違反醫師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等犯行,辯稱: 那天警員到時,發現郭伊龍是在診察室外面睡覺,但那不是 診察室,是診察室兼聽診間,是真真正正的診間,電腦也是 放在那間,電腦主機、螢幕、鍵盤都在桌上。葉承煬與王邱 修榮所在的位置是等在注射的地方,那兒都有桌子椅子讓人 注射。關於郭伊龍在中國醫藥大學看病之事,當時伊們都沒 有看診,郭去看病時都是葉承煬載他去的,他如果掛號11點 看病,葉承煬差不多在9 時40分就從通霄載他去,看完之後 就載他回來,所以從早上7 點到9 點多有看診紀錄是正確的 ,因為他確實有在看診,而從中國醫藥學院回來有客人來又 接續看診。還有一次郭醫師去二林的彰化基督教醫院,檢查 後要發現住院,郭醫師留在二基,葉承煬先回來,但是郭醫 師的太太去問神後說開刀會死,後來郭醫師在二基看了一診 、兩診之後,葉承煬又去把他載回來,載回來後郭醫師又繼 續看診。而郭醫師在二基看診的費用及我們看診的費用,健 保局誤會伊們兩間醫院其中一間有詐領健保費用等語。二、惟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伊龍證稱:「(問:你知不知道葉承煬與 吳秋瑩有沒有醫師或護理人員的資格?)沒有。」、「(問 :是誰僱用你在良安診所看診的?)是他們夫妻兩到我家去 找我,叫我去良安診所負責看診,是他們兩個夫妻一塊去的 。」、「(問:良安診所負責打針跟量血壓的人是誰?)量 血壓是葉承煬,有時候吳秋瑩也會打針。」、「(問:你會 幫忙打針或量血壓嗎?)有。」、「(問:大部分的血壓跟 打針都是由葉承煬跟吳秋瑩來做的嗎?)不是大部分,只是 有一部分而已。」、「(問:良安診所看診及打針量血壓的 地方是在同一個房間裡面?還是在不同的房間?)假如是我 要量血壓的話,就是在我的診療台上。假如是由葉承煬他們 是在另外一個地方,不是在我的診療桌上。」、「(問:他 們在另一個地方打針量血壓你看得到嗎?)我看不到。」、 「(問:提示偵字第5120號卷㈠第56-60 頁檢察官100 年9 月8 日下午4 時訊問筆錄,你在這次庭期所說的話是否都實 在?)、、吳秋瑩打針的地方與我看診的地方隔一個牆壁, 我看不到。」、「(問:提示偵字第5120號卷㈠第82-83 頁
檢察官100 年9 月8 日下午6 時訊問筆錄)你在這次庭期所 說的話是否都實在?)實在。」【以上參審卷二第70至71頁 】、「(問:100 年9 月8 日你看了幾個病人?)大概30個 。」、「(問:從幾點開始看?)從早上7 點半。」、「( 問:你剛才在檢察事務官做筆錄時,你說一天看的病人,有 部分是你看的,那多少比率是你看的?)大概是三分之二。 」、「(問:其他的三分之一是誰看的?)有時候我休息時 ,睡覺久了,沒看到。」、「(問:你在檢察事務官說,其 他部分是由葉承煬看的,是否如此?)是。」、「(問:自 費的部分是葉承煬看的?)對。」、「(問:為何自費的部 分是葉承煬看的?)因為自費的部分不用打電腦,患者就直 接過去打針的地方。」、「(問:過去打針誰處理?)酸痛 、感冒、腸胃、皮膚的這類病人比較多,大多是看健保,少 部分是自費,自費部分是拿錢過去打針,找吳小姐。」、「 (問:吳小姐是誰?)吳秋瑩。」、「(問:自費部分是吳 秋瑩看的,還是葉承煬看的?)拿錢交給吳秋瑩,在打針那 邊有註明,她就看是感冒的,還是酸痛的,還是皮膚的,就 拿來打。」、「(問:你說吳秋瑩就自己拿那些針來打?) 對。」、「(問:葉承煬有在打針嗎?)他有時量血壓。」 、「(問:這些自費的是葉承煬在處理,還是吳秋瑩在處理 ?)吳秋瑩。錢交給吳秋瑩,病人會自己講自己的症狀,吳 秋瑩會去拿藥來打。」、「(葉承煬是每天都在診所裏面? )有。」、「(問:葉承煬幾點開始在裏面?)我們三個會 一起來,七點多就要到診所。」、「(問:哪三個?)吳秋 瑩、葉承煬、我。」、「(問:你們三個怎麼分工?)我負 責看診,吳秋瑩負責打針,葉承煬負責量血壓。」、「(問 :那邊空間這麼小,怎會不知道?)患者自己說自己哪邊不 舒服,吳秋瑩就幫他們打針,葉承煬就幫忙量血壓。」、「 (問:良安診所一天大約有多少自費的病人?)星期六、一 比較多人,大概10幾個。」、、「(問:看健保的,有多少 人的比率不是你看的?)三分之一。」、「(問:什麼情形 下,不是你看的?)我有時在睡覺,他們夫婦二人不好意思 叫醒我,我睡著了,我不知道是誰看的。」、「(問:像今 天你在睡覺時,病人是誰處理的?)他們二人,我不知道是 誰處理的。」、「(問:你怎麼知道,大概是三分之一的人 是他們夫婦看的?)經由我看電腦,我就打電腦開出去的處 方。」、「(問:【提示今日診療記錄】哪些不是你看的? )折頁部分王邱修榮、、林王靜珠、、」、「(問:從哪邊 看得出來,哪些是你看診的?哪些不是你看診的?)我沒有 這個印象。」、「(問:有看的是你有印象的?)對。」、
「(問:向健保局申報資料是由何人處理的?)我不知道, 我沒有看過。」、「(問:為何自費的部分是葉承煬和吳秋 瑩在看呢?)自費部分大部分都是打針,有打針病人就回去 了。」、「(問:為何沒有經由你,葉承煬、吳秋瑩就直接 處理?)病人以前有這個的毛病,現在也是這樣,所以就直 接打針,例如病人胃痛或是感冒,就直接打胃痛的藥或感冒 的藥。」、「(問:健保的病人給你看,有部分給葉承煬夫 妻看,是因為比較熟嗎?)比較熟的,他們就直接處理,比 較不熟的,要經過我。」、「(問:比較熟的,不經過你, 比較不熟的,要經過你,是不是因為怕被健保局或是衛生局 查?)我不太清楚,新來的是我看的,我打出處方,他們再 去拿藥打針,比較熟的習慣了,他就不找我了。」、「(問 :不找你,病人怎麼處理?)病人直接找他們夫妻。」、「 (問:葉承煬他們夫妻怎麼會看診呢?怎會知道要打什麼針 ?)他們以前會。」、「(問:為何葉承煬他們夫妻以前會 ?)我不知道,好像以前在葉承煬當兵學的。」、「(問: 申請健保費下來的錢,由誰處理?)我不知道,因為我是被 雇的,一個月8 萬元,我領現金。」、「(問:有沒有其他 陳述?)我以前腦中風有住過院,希望可以判罰金就好。」 、「(問:何時腦中風?)80幾年。」【以上參100 年度偵 字第5120號卷一第56至60頁】、「(問:良安診所打針部分 是誰處理的?)吳秋瑩。」、「(問:蘇秀芬會幫忙打針嗎 ?)不會,她是掛號。」、「(問:葉承煬會不會打針?) 會。」、「(問:何時是葉承煬打針,何時是吳秋瑩打?) 誰有空誰打。」、「(問:你的身體有辦法,幫別人打針嗎 ?)肌肉的可以,打手臂、屁股可以,打血管看不到不行, 部位是手和腳。」、「(問:你是視力不行還是手會晃動? )視力不行。」、「(問:視力怎麼不行?)年紀大了,血 管我看不到。」、「(問:你有打針嗎?)比較少,我比較 有空,他們忙不過來,我就去打。」、「(問:平常都是吳 秋瑩、葉承煬在打針?)對。」、「(問:自費的部分都是 吳秋瑩在打,還是葉承煬在打?)自費部分,他們就拿給吳 秋瑩,在後面打針,我看不到。」、「(問:自費的部分是 吳秋瑩、葉承煬的誰在打針?)二個都有。」、「(問:還 有什麼可以佐證你所說的吳秋瑩、葉承煬有在看健保的三分 之一的病人及自費的病人?)我說的都是實話。都是我的名 字,從電腦資料看不出來,是我自己看的,還是葉承煬他們 看的,我自己看的,我都會知道,他們看的,我事後才會知 道。」【以上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82至83頁】等 語。
㈡是由證人郭伊龍上述證詞,可知其係證稱:
⒈被告葉承煬、吳秋瑩夫婦以每月8 萬元的代價,雇用伊於 良安診所看診。良安診所僅伊1 人有醫師執照,被告葉承 煬、吳秋瑩夫婦,均非合格醫師或護理人員。伊於80幾年 時,曾因腦中風住院。
⒉被告葉承煬、吳秋瑩及其3 人每天7 點多一起到診所,伊 負責看診,吳秋瑩負責打針,葉承煬負責量血壓、亦會打 針。伊一天約看三分之二的病人,其他的部分是葉承煬看 的,有時候伊睡著了,葉承煬、吳秋瑩夫妻不好意思叫醒 伊。自費的部分是葉承煬看的,錢交給吳秋瑩,病人會自 己講自己的症狀、那邊不舒服,因自費不用打電腦,患者 直接過去打針的地方,找吳秋瑩,吳秋瑩就會拿藥來打。 自費部分大部分是打針,有些病人有這個毛病,現在也是 這樣,所以直接打針,有打針病人就回去了。新來的病人 是伊看的,伊打出處方,他們再去拿藥打針,比較熟的習 慣了就不找伊,直接找葉承煬、吳秋瑩。葉承煬、吳秋瑩 打針的地方,與其診間隔一道牆,伊看不到。
⒊100 年9 月8 日的診療記錄中,王邱修榮、林王靜珠等人 不是伊看的,伊看過的病人伊自己會知道,葉承煬他們看 的,伊事後才會知道。
㈢證人王阿學證稱:「(問:你太太王邱修榮生什麼病?)糖 尿病,之前有中風過。」、「(問:今天【指100 年9 月8 日】有到良安診所?)是。」、「(問:幾點去的?)我太 太說他身體不舒服,所以我帶他去看醫生。」、「(問:有 無掛號?)有,還有問診,但是還沒拿藥、打針。」、「( 問:今天給哪個醫生看診?)編號三姓葉的。」、「(問: 你太太在這個診所看多久了?)我們以前都在長庚看診,來 這診所看好幾年了,編號四的醫生以前有問過,之後,就都 是編號三在看診,打針、量血壓也是他。」、「(問:開藥 是誰開的?)診所包給我,我不知道是誰開的。」【以上參 100 年度他字第849 號卷第111 至112 頁】、「(問:警察 及檢察官問你時,有無對你威脅、利誘或是以不正當的方式 訊問嗎?)我說我家裡有98歲的老母親不能動,我只是想要 快點回家,他就說他趕緊給我辦一辦,叫我說一說就讓我回 去。其他的就沒有了。」、「(問:她平常身體好嗎?)都 要坐輪椅,最近也有去苑裡李外科注射。以前都是在林口長 庚看醫生。」、「(問:你太太是中風嗎?)中風,也有一 點高血壓、糖尿病。」、「(問:你是否幾年前就開始帶你 太太到良安診所看醫生?)人在艱苦,一兩次都有啦。」、 「(問:100 年9 月8 日時,你太太的身體狀況是哪裡不好
?)頭暈,心跳有點跳不起來。」、「(問:在派出所檢察 事務官或是警察問你時,態度有無不好,對你很兇,叫你一 定要怎麼講?)時間太久了,我也不太記得。」、「(問: 你的眼睛看相片清楚嗎?)很糊了,我本來高血壓,一直頭 暈,我自己也是很痛苦的,藥都放在口袋裡。」、「(問: 在庭的郭伊龍及葉承煬,你能看出來誰的年紀大?誰的年紀 輕?)我的眼睛也看不太清楚,但郭醫生是比較老。」【以 上參審卷一第147 頁正面、背面】等語。是由其上述證詞, 衡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處方箋1 張(參同上他卷第109 至110 頁、100 年度偵字第 5120號卷一第30至31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數年前即與太 太王邱修榮到良安診所看醫生,100 年9 月8 日陪同妻子王 邱修榮至良安診所看醫生,由照片上編號三的被告葉承煬看 診,但尚未拿藥、打針。伊太太至良安診所就診數年,照片 編號四之被告郭伊龍曾問診過,之後就都是被告葉承煬在看 診、打針及量血壓等情。而衡諸證人即共同被告郭伊龍證稱 :王邱修榮不是伊看的。比較熟的,葉承煬、吳秋瑩他們直 接處理,比較不熟的,要經過伊等語(參100 年度偵字第51 20號卷一第59頁),由此可徵證人王阿學前述證詞與證人郭 伊龍的證詞相符。再觀諸被告葉承煬陳稱:認識王阿學很久 了,伊常到海邊運動認識的,他常帶他老婆來看病等語(參 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80頁),足見被告葉承煬與證 人王阿學熟識關係良好,證人王阿學實無誣陷被告葉承煬的 動機,由足證見證人王阿學於偵查時的證詞屬實,堪以採信 。至其於審理時改稱:伊之前說葉承煬幫伊太太量血壓、注 射,看診的是誰伊不知道,檢察官訊問時伊沒有亂講,他怎 麼寫伊也不知道等語(參審卷一第146 頁背面),核與其於 偵查時的證詞不符,亦與證人郭伊龍的證詞不合。再觀諸其 於審理時證稱:這位郭醫師外省人,伊們言語不通,就都放 手讓葉仔處理等語(參審卷一第146 頁背面),益見其於偵 查時證述的情節為真實,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上情,應 為迴護被告葉承煬、吳秋瑩之詞,不足為採。
㈣證人林王靜珠證稱:「(問:多常去良安診所看診?)我都 去大醫院看診,很少去那邊。」、「(問:上週四有到良安 診所看病?)有。我喉嚨痛、感冒。」、「(問:當天是誰 幫你看診【提示照片】?)編號二年輕的那個,有拿三天藥 ,但有無打針我忘了。」、「(問:醫生看診後,他說什麼 ?)他說我喉嚨有點紅紅,就開三天的藥給我吃。」、「( 問:當天有看到編號一的老醫生嗎?)有,他在看病的那間 坐,不知道是不是在看電腦,但是我是編號二幫我看診的。
」、「(問:編號二的年輕醫生,如何跟你問診的?)他問 我要看什麼,問我怎麼了,我說我喉嚨有點痛痛的,他說我 是感冒引起的。」【以上參10 0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13 2 頁】、「(問:你有無在10 0年9 月8 日去通霄的良安診 所看病?)有,感冒。」、「(問:警察及檢察官問你時, 有無人逼你要如何回答?或是教你要如何回答?)沒有。」 【以上參審卷第260 頁背面】等語。是由其上述證詞,衡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處方 箋1 張(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127 至128 頁、第 38頁)所示,可知其係證伊因感冒、喉嚨痛於100 年9 月8 日至良安診所就診,由編號二年輕的被告葉承煬看診,伊說 伊喉嚨痛,被告葉承煬說伊是感冒引起等語。而衡諸證人即 共同被告郭伊龍證稱:林王靜珠不是伊看的。比較熟的,葉 承煬、吳秋瑩他們直接處理,比較不熟的,要經過伊等語( 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59頁),由此可徵證人林王 靜珠於檢察官偵查時的證詞與證人郭伊龍的證詞相符,證人 林王靜珠於檢察官偵查時的證詞屬實,堪以採信。至其於審 理時改稱:那天確實是郭伊龍醫師跟伊看診,但是他講的話 我聽不太懂,是法庭旁邊的被告葉承煬在旁邊跟伊翻譯,那 天太緊張我講錯了等語(參審卷一第260 至261 頁),核與 其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的情節不符,亦與證人郭伊龍的證詞 不合。再查,證人林王靜珠於偵查時係證稱:當日由被告葉 承煬看診,被告郭伊龍在他在看病的那間坐,不知道是不是 在看電腦等語,已如前述。由此可見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未 證稱:由被告郭伊龍看診,被告葉承煬係在場替被告郭伊龍 翻譯等情。復斟酌其證稱於檢察官偵查時並未教導、逼迫伊 要如何回答,則其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上情,顯為迴護被 告葉承煬之詞,不能採信。
㈤證人駱金鎮證稱:「(問:100年7月13日你是否有到良安診 所看診?)有,我有去。」、「(問:多常去良安診所看診 ?)不舒服就去,時間不一定,通常都是脊椎性腰酸背痛, 一個月大概四、五次。」、「(問:去看診時,你是拿藥這 是打針?)都有。」、「(問:看診時,是誰看診的?)先 掛號,一個老的在問診,之後,一個年輕男子打針。」、「 (問:打針的年輕男子,你都怎麼稱呼他?)我知道他姓葉 ,我叫他葉先生。」、「(問:打針的年輕男子,有時會幫 你問診?)是,他直接問我哪裏痛。」、「(問:你去時, 葉先生和老醫師都在嗎?)二個都在。」、「(問:進去葉 先生會問你哪裏痛,你怎麼說?)我直接說我哪裏不舒服, 他就打針,直接拿藥。」、「(問:你知道葉先生和老醫師
什麼關係?)不知道。」、「(問:知不知道這二個男子, 誰是醫生?)不知道。」、「(問:通常進去看診時,是如 何看的?)編號一老醫生問,編號二打針,有時編號二的也 會問。」、「(問:你主要給編號一的老醫生看,還是給編 號二年輕的看?)都可以,二個都有在看。」、「(問:打 電腦是誰在打?)小姐、葉先生的老婆。」、「(問:你說 電腦在打是指掛號嗎?)對。」、「(問:在看診間看診時 ,由誰打電腦?)看診時,老的有打電腦,年輕的沒有打電 腦,只有打針。」【以上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15 3 至154 頁】、「(問:【提示同卷第153 頁最後一行】檢 察官問你時你有具結保證所述為實。檢察官問你打針的男子 有時候會幫你問診,你說是,他直接問我哪裡痛。你為什麼 那樣講?)是有這麼問,他打針時是有這麼問。」、「(問 :你有沒有這樣回答?)有。」、「(問:同卷第154 頁第 二個問題,問你進去葉先生問你哪裡痛,你怎麼說?你回答 『我直接說我哪裡不舒服,他就打針,直接拿藥』。你有無 這樣回答?)對啊,就是這樣。我進去問我哪裡痛,就直接 打。」、「(問:誰問你哪裡痛?)當然是前面的,第一道 門見到老醫師。」、「(問:誰問你哪裡痛?)兩個都會問 。」、「(問:你講的兩個是指誰?)郭醫師葉醫師都會問 。」、「(問:警察及檢察官問你時,有無對你威脅、利誘 ,或是不正的方式問你,或是條件交換?)沒有,沒有不法 利益,沒有什麼威脅。」、「(問:所以你那兩次做的筆錄 都是有照你的意思講?)對啦,我是這樣講。」、「(問: 【提示100 偵5120號卷㈠第154 頁倒數第17行以後到倒數第 一行】你在檢察官詢問時,有說你當時認為編號2 的也是醫 生,他比較年輕,你主要是給編號1 的老醫師看還是編號2 的年輕的看,你說都可以,兩個都有在看。打電腦是誰在打 ,你說小姐,葉先生的老婆,在看診間看診時由誰打電腦, 你說老的打電腦,年輕的沒有打電腦,年輕的打針。是否實 在?)對。」、「(問:你是不是蠻常有脊椎性腰酸背痛的 病情,是工作的關係嗎?)工作及骨架的關係。」、「(問 :你還記得第一次到良安診所看診是民國幾年?)差不多兩 参年前。」【以上參審卷一第265 至267 頁】等語。 ㈥是由證人駱金鎮上述證詞,衡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 149 至150 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於100 年7 月13日前 2 、3 年(即97、98年間)某日,第一次至良安診所就診。 伊通常都是脊椎性腰酸背痛,一個月大概4 、5 次去良安診 所,良安診所內有編號一的老醫師被告郭伊龍,另有編號二
較年輕的被告葉承煬,這兩位都會問伊那邊不舒服。被告葉 承煬打針,直接拿藥,伊認為他們兩位都是醫生,給老醫生 或年輕醫生看都可以等語,核與證人郭伊龍證稱:新來的病 人是伊看的,伊打出處方,他們再去拿藥打針,比較熟的習 慣了就不找伊,直接找葉承煬、吳秋瑩等語(參100 年度偵 字第5120號卷一第59頁)相符,足見其於偵查時的證詞屬實 ,堪以採信。至其於審理時改稱:葉承煬只有在後面打針, 沒有垂詢、問診等語(參審卷一第265 頁),顯與其在偵查 時的證詞不符,亦與證人郭伊龍的上述證詞不合,再斟酌其 證稱: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對伊施以威脅、利誘,筆錄的內容 有依伊的意思記載等語(參同上審卷第266 頁背面)。由此 足見,其與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上情,應為臨訟迴護被告葉 承煬之詞,不足採信。
㈦證人李秋慧證稱:「(問:多常去良安診所看診?)我做學 生的營養午餐的工作,比較容易腰酸背痛,有酸痛就去拿藥 或打針。」、「(問:剛才的警詢筆錄,有說編號二的葉承 煬會去幫你看診跟打針,是否如此【提示照片】?)一號比 較老的那個在看診,二號男生會打針或拿藥,另外編號一、 二的女生都會打針。」、「(問:編號二號的男生是否有幫 你問診過?)都是老醫生問診,編號二的年輕的,大家都叫 他『葉仔【台語】』,他會問我哪裏酸痛,再幫我打針。」 、「(問:100 年7 月13日健保局有去良安診所稽查,老醫 生躺著休息,有人將病患帶離開,你記不記得這件事?)不 記得,我不知道。」、「(問:剛才製作筆錄,有說,這個 葉承煬有幫你配處分箋是何意?)老醫生看診,年輕的打針 ,出來我就等藥,到底是誰配藥我不知道。」【以上參100 年度偵字第5120號卷一第120至121頁】、「(問:依照健保 局的資料,你在100年7月13日上午9時55分有到良安診所就 診嗎?)是。」、「(問:你當天身體哪裡不舒服?)感冒 。」、「(問:是誰幫你看診的?)老醫師【指郭伊龍】。 」、「(問:葉承煬有沒有在旁邊問你身體狀況怎樣?)他 只是打針。」、「(問:【提示同上卷第120頁】你有說『年 輕的葉仔,他會問我哪裡痛,幫我打針』,是否如此?)年 輕的幫我打針之前會問,看診都是老醫師在看診。」、「( 問:你是在哪裡工作?)通霄的啟明中央廚房。」、「(問 :你還記得你第一次去良安診所看醫生是什麼時候嗎?)我 很常去看,第一次去看是哪一年不曉得了。」、「(問:今 年是101 年,去年是100 年,99年有沒有去看?)有。」、 「(問:你還記得是在診所的什麼地方打針嗎?【提示證人 郭鴻源於本日審理時所繪的現場簡圖及其提供的照片】)簡
圖我看不出來。」、「(問:在照片可以看得出來是在哪裡 打針的嗎?)在第5 張照片,老醫師在診間問診,然後進去 裡面治療室注射。」、「(問:良安診所中誰幫你打過針? )葉仔。」、「(問:要注射時,郭醫師有無親自幫你注射 血管、肌肉?)郭醫生?不是,是那個【指葉承煬】幫我打 的。」、「(問:葉承煬幫你注射時,郭伊龍有沒有過來幫 你注射,或是實施其他動作?)沒有。」、「(問:葉承煬 幫你注射時,你在你剛才說的治療室裡面,幫你注射?)對 。」、「(問:注射哪裡?)手。」、「(問:葉承煬將針 頭刺入你的手臂,用手推針筒,把藥劑注射進你的手臂,也 都是他自己在做嗎?)是。」、「(問:葉承煬幫你注射時 ,這位郭伊龍沒有在旁邊說要如何注射,注射哪裡,都是葉 承煬自己處理的?)他問診完,我去打針,他就讓我去打針 了。」、「(問:是郭伊龍叫你過去注射,還是你自己知道 要走過去注射的?)醫生啦。」、「(問:醫生沒有跟著你 去注射?)沒有。」【以上參審卷一第148 至151 頁】等語 。是由其上述證詞,參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1 份、良安診所照片1 張(參同上偵卷第127 至128 頁,審卷一第157 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約於99年 間起,至良安診所看診,均是老醫師即被告郭伊龍在診間看 診,被告葉承煬在診療室往內之治療室為伊打針注射藥物, 在打針之前,被告葉承煬會問伊哪裡痛,打針的過程均是由 被告葉承煬處理,被告郭伊龍並跟伊至治療室等語。 ㈧證人洪聰證稱:「(問:根據健保局資料100 年7 月13日你 有到良安診所看診,還記得嗎?)我忘記了。」、「(問: 【提示被告編號一郭伊龍,被告編號二葉承煬檔案照片】這 二個人,你有沒有看過?)二個都有看過,編號一是老醫生 會打電腦,年輕的幫我打針。」、「(問:如何看診?)掛 號後,老醫生打電腦,年輕的有問我哪裡不舒服,之後有打 針、拿藥、、、」、「(問:【提示被告編號一郭伊龍,被 告編號二葉承煬檔案照片】誰是醫生?)老醫生,編號二的 有曾經幫我打過針。」、「(問:問你怎麼不舒服的是誰問 的?)編號二的年輕男子。」、「(問:編號二葉承煬,你 都怎麼叫他?)叫他葉仔【台語】。」【以上參100 年度偵 字第5120號卷二第49至50頁】、「(問:照健保局的紀錄, 你在100 年7 月13日有去良安診所看病,你那天是什麼病情 ?)人痛苦痛苦,骨頭痛。」、「(問:你去的時候是哪一 個幫你看病?)老醫師。」、「(問:那天有注射嗎?)沒 有。」【參審卷一第261 頁背面】等語。是由其上述證詞, 參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參同上偵卷第45至46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曾至良安診所 看診,編號一的老醫師被告郭伊龍會打電腦,編號二年輕的 被告葉承煬幫伊打針,100 年7 月13日是被告郭伊龍看伊, 沒有打針等語。
㈨證人羅桂英證稱:「(問:你先生黃金聰生什麼病?)很多 種病老年痴呆症、心臟病、頭一天會痛很多次。」、「(問 :今天有到良安診所就醫?)是。」、、「(問:幾點去的 ?)早上七點多就去了,七點半就掛號,幾點看我不知道, 今天我沒有去。」、「(問:之前有沒有去良安診所?)有 ,我有事的話,我就叫計程車,我若沒事的話,我會陪我先 生去。」、「(問:多久去一次良安診所?)二、三天或是 每天都去,他一頭痛起來,就好像頭要爆炸,就去診所打針 ,如果是心臟病的話,就要拿心臟病的藥。」、「(問:你 陪你先生去看診時,都給編號四的老醫生看?看多久?)編 號四的醫生不知道幾年了。」、「(問:如何看診?)進醫 生室,編號四醫師就會問診,打針、拿藥是編號三的葉先生 。」等語(參同上他卷第102 至103 頁)。是由其上述證詞 ,參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 (參同上他卷第97至98頁)所示,可知其係證稱數年前陪同 先生黃金聰至良安診所就診,是由老醫師即被告郭伊龍看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