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
民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孫開平
代 理 人 李鐵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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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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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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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有限責任行政院│土地銀行 玉里 │100年9月13日 │1,600元 │BDA0000000│00000000│
│ │國軍退除役官兵│分行 │ │ │ │8837 │
│ │輔導委員會玉里│ │ │ │ │ │
│ │榮民醫院員工消│ │ │ │ │ │
│ │費合作社 │ │ │ │ │ │
│ │孫開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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