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 對 人 吳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謝澤華於民國99年1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307,000元,借款期間為民國99年1月20日起至109 年1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謝 澤華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0,00 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9年4月7日至,並經於民國99年 4月14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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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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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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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瑞穗鄉 ○○○段│ │460 │旱│ │ │887 │全部 │吳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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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瑞穗鄉 ○○○段│ │462 │旱│ │ │606 │全部 │吳蘭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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