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89號
HLDV,101,司拍,89,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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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貞媛
相 對 人 張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張祖德潘寬復張家燕於民國 94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並以案外人張祖德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39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5日至124年5月 24日止,並經於民國94年5月26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又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於99年7月12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偉龍,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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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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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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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309 │建│ │ │1669 │10000分之 │張偉龍
│ │ │ │ │ │ │ │ │ │ │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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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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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 │(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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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44 │花蓮市○○○○○段30│住家用、鋼│五層24.48 │24.48 │陽台 │4.56 │平方公尺│全部 │張偉龍
│ │ │七街53號五│9地號 │筋混凝土造│ │ │ │ │ │ │ │
│ │ │樓之三 │ │、12 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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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國段4085建號,面積:1640.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
共有部分:富國段4086建號,面積:1989.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其他登記事項載:建物層次門廊面積:59.6平方公尺┌──────────────────────────────────────────────────────┐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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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要建築材料│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 │(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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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945 │花蓮市○○○○○段30│住家用、鋼│五層26.84 │26.84 │陽台 │3.27 │平方公尺│全部 │張偉龍
│ │ │七街53號五│9地號 │筋混凝土造│ │ │ │ │ │ │ │
│ │ │樓之五 │ │、12 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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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富國段4085建號,面積:1640.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共有部分:富國段4086建號,面積:1989.3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
其他登記事項載:建物層次門廊面積:59.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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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