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07號
HLDV,101,司拍,107,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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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 對 人 李學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 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4月13日起至109年4月13 日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 日期為109年4月12日,並經於民國99年4月12日登記在案。 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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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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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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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萬榮鄉 ○○○段│ │652 │建│ │ │392.01 │全部 │李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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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