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相 對 人 李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玉春於民國99年4月15日向聲 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4月15日起至109年4月 15日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李玉春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20,000元 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14年4月12日,並經於民國99年4月1 4日登記在案。詎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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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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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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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萬榮鄉 ○○○段│ │296 │林│ │ │5551.54 │全部 │李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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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萬榮鄉 ○○○段│ │696 │林│ │ │3760.08 │全部 │李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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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花蓮縣│萬榮鄉 ○○○段│ │453 │林│ │ │6417.72 │全部 │李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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