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75號
HLDV,101,司促,6475,2012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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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凱福星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十八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二)本件債權人為法人,應列法定代理人始屬適法, 請重新提出聲請人處及具狀人處列「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禹州」,並於具狀人處蓋上公司章及法定代 理人印章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任陳俊豪之合法委任狀」。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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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