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簡附民字,101年度,26號
HLDM,101,花簡附民,26,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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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郭化青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郭瀚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第61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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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