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65號
HLDM,101,聲,765,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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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亞巡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1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亞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亞巡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於95 年11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 1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11月16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 刑人林亞巡確於 101年1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 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 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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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