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張慶土
相 對 人 張義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東縣政府約聘社工員楊孟珊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 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 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 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義堂目前存有認知 功能明顯障礙及失語症,並經鑑定為極重度植物人而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及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101年8月 23日東醫歷字第1012600196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7、25-26頁);且相對人經本院訊問後 ,亦僅有下列反應:「(叫喚相對人姓名)沒反應,經聲請 人輕拍提醒而站起來。」、「(問:請坐)坐下。」、「( 問:張義堂先生,你的左手邊之人〈指曾景蓮〉是誰?)發 出聽不懂的音。」、「(問:張義堂先生你中午有沒有吃飯 ?)發出聽不懂的聲音。」(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相對 人並無辨識利害得失之意思能力。故為充分保障相對人之實 體及程序利益,並有助於程序之順利進行,爰參酌臺東縣政 府101年10月16日府社福字第1010193020號函之意見(見本 院卷第41頁),選任本件進行訪視之社工員楊孟珊擔任相對 人之程序監理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