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一八一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九○○號、第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丑○○○(鄰居友人稱呼其為「麗華」)前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賭博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其先後於八十三年八月十日、八十四年三月五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 日,自任會首邀集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民間互助會,詎其因主持多個民間互 助會,資金週轉不當,需款調度,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 會員人數眾多,互不熟識且未常參加開標之機會,先後於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 所示之時間,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巷八號一樓住處,主持如附表一、 二所示互助會開標時,冒用不詳活會會員名義,在空白紙上填寫其姓名及標息, 偽造標單參加競標並且得標,致上開被冒用姓名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 而交付會款,詐得如附表一之一、二之一所示金額,足生損害於上開被冒用姓名 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該等標單(含偽造之署押)並均於開標後丟棄滅失。其 後又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即將倒會之際,仍佯以主持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開標, 由會員辰○○以新臺幣(下同)七千九百元之標息標得後,即對其他活會會員偽 稱辰○○以六千五百元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誤以為真,而交付會款,其於收 得應交付辰○○之得標會款七十六萬五千七百元(起訴書誤計為七十七萬三千六 百元)及溢收之款項二萬三千八百元後,旋即攜款逃匿無蹤,僅將其上址住處房 屋(已設定有二胎抵押權)權狀資料,以書信留言交代予不知情之己○○、辛○ ○、甲○○、蔡曉騰等友好之鄰居會員,儘速私下轉賣變價抵償損失,合計共詐 得一百八十二萬六千元。嗣經上開互助會會員發覺查核得標人數不符,辰○○及 子○、癸○○○、乙○○○、丁○○、丙○○、庚○○、卯○○、壬○○、俞游 柿子、寅○○等活會會員始知受騙。而丑○○○詐騙後藏匿多年,經本院通緝, 始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三峽鎮○○路二之一號四 樓為警緝獲。
二、案經辰○○、子○、癸○○○、乙○○○、丁○○、丙○○、庚○○、卯○○、 壬○○、俞游柿子、寅○○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丑○○○矢口否認有右揭冒標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係因遭死會會員黃 香梅等不繳死會會款拖累,以致週轉不靈,無法收齊會款交付辰○○,並無冒標 及溢收會款之情云云。惟查:
(一)據被告自陳,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至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止,包括辰○○ 部分,業經二十八人標取為死會,尚餘十七人未標為活會,並提出書面陳
報歷次得標會員及競標標息等詳情,有被告提出會單及上開陳報書狀在卷 可稽,惟據其陳報書狀所載,其中八十五年四月十日係由「福來」得標, 同年七月十日係由「余小姐」得標,然經核對互助會單,該互助會單並無 登載有「福來」之會員,而被告經本院訊問亦供稱:不記得「福來」是何 人等語,有本院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可按,而其亦無法指證出該次 係由何位會員得標,復查無其他死會員,足見該次應屬冒標。又該互助會 之會員「余小姐」,業據告訴人俞游柿子具狀陳明,該「余小姐」亦係其 所跟之會,為未標之活會,有其陳報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提示被告,被告 亦供稱無意見,有本院上開訊問筆錄可憑,足見該「余小姐」係告訴人俞 游柿子以其女兒名義參加,會單上載為「『余』小姐」,應係「『俞』小 姐」之誤,從而經核對該互助會死、活會人數,亦見該次亦應屬冒標之情 無訛。
(二)再據證人即代書戊○○、互助會員己○○、辛○○、甲○○等人證述,被 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標會後翌日,旋以書信留言交 代其因遭其他死會會員倒債,週轉不靈,無法解決,將其上址住處房屋交 由己○○、辛○○、甲○○及蔡曉騰等人處理變賣得款分償,己○○等四 人旋委由代書戊○○於同年月十三日將上址房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林 惠美、辛○○、甲○○三人,有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六月四日訊問筆 錄、被告所留上開書信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本院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審理 時亦已坦認:未將辰○○該次標得之會款交付辰○○等語,由此可見,被 告於該次標會前,已決意倒會逃匿,而其仍主持標會由辰○○標取,標會 後又不將收取之會款交付辰○○,顯係有最後詐騙會款攜款潛逃之犯意甚 明。而其於該次開標後,向活會會員佯稱辰○○係以六千五百元得標,溢 收會款之情,亦經證人即會員葉端員於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 述明確,並提出交付會款之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根(票面金額為五萬三千 五百元,包括支付「秀枝」、「秋華」之死會會款各二萬元及葉端員以「 小華」名義參加之該次活會會款一萬三千五百元)為證,經本院函查臺灣 土地銀行覆稱該紙支票確係由被告提兌無訛,該銀行中和分行九十年四月 十七日和存字第九○○○一八七號函檢送該支票影本、發票人顏黃秀枝( 即「秀枝」)、兌領人丑○○○基本資料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該次確 係向活會會員虛報標息以詐騙溢收會款亦明。
(三)又據被告自陳,如附表二所示互助會,至八十五年九月五日止,業經二十 三人標取為死會,尚餘二十九人未標為活會,並提出書面陳報歷次得標會 員及競標標息等詳情,有被告提出會單及上開陳報書狀在卷可稽,惟據其 陳報書狀所載,其中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係由「惠美」(即己○○)得標 ,然據證人己○○於本院九十年六月四日審理時證稱:伊以「惠美」之名 義,參加被告如附表一、二之互助會各一會,伊的會是活會等語,況衡諸 被告逃匿前特將其上址房屋交代己○○處理,可見己○○所參加之會,應 仍係未標之活會,否則被告焉用將住處房屋交由其處理抵償,從而己○○ 上開之會既係活會,則被告上開所陳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係由「惠美」得
標云云,即與事實不符,堪認被告該次應有冒標之情。 (四)至被告另辯稱:伊係於八十五年六月遭黃香梅、黃國田等人倒會,才致週 轉不靈倒會,並無詐欺故意云云,然依上述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互助會於八 十五年四月十日即有由不明之人「福來」標會,另觀諸上開被告留予林惠 美等人之書信內容中,則稱:黃香梅、虎、「玉梅」等人均有倒伊會,伊 自去年(即指八十四年)付到現在,伊有到法院告他們云云,可見被告自 八十四年間即遭人倒債,與其上述時間顯有未合,又被告於本院九十年六 月四日審理時又稱:伊並無告虎、「玉梅」二人,亦不知黃梅香在何處等 語,陳述前後不一,可見被告上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自無足取。 (五)此外,被告右揭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辰○○、子○、癸○○○、呂黃美 惠、丁○○、丙○○、庚○○、卯○○、壬○○、俞游柿子、寅○○等指 訴歷歷,復有互助會單、上開付款支票、被告留言信函等在卷可稽,又被 告於本院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審理時亦供稱:亦主持每次標會都有標單,標 單上都有寫姓名及標息等語甚明。又被告冒用名義標會詐取活會會員會款 ,自足使被冒名人及冒標該次活會會員受有損害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民間互助會標會時填寫姓名及標息之紙張,雖未書明有標單字樣,惟依民間互 助會之習慣,參與標會者於標單上均登載有標會人之姓名及金額,則該紙張之記 載,即足以表示登載名義人擬以上述金額標取該互助會用意之證明,為刑法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被告丑○○○冒用名義,偽填標單持以標得會款,詐 取活會會員繳付之會款,核其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丶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其偽造被冒名人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一部行為,以及其偽造標單之準私 文書後復而持以行使冒標,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均不 另論罪。又其冒用名義,持以冒標之各次犯行,均係以一個冒標之詐術行為,使 冒標該次之各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係一行為觸犯數詐欺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處斷。另其先後多次冒用名義偽造標單,持以冒標會款, 詐取活會會員會款,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行為,均係時間緊接 ,所犯罪名及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連續 詐欺取財二罪間,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 惟此部分與起訴詐欺部分有牽連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以及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 起訴之犯罪事實係同一犯罪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 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詐得金額、次數、影響危害多 數家庭經濟層面甚大、犯後逃匿多年經警緝獲始到案、犯後態度及未與告訴人完 全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被告偽造 之互助會標單,既均已於開標後丟棄滅失,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三、另公訴意旨雖泛稱被告於如附表三所示互助會,亦有冒標詐取會款之犯罪事實云 云,惟此部分已據被告堅決否認,公訴人、告訴人就此部分亦未能提出積極證據
足供調查與事實是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該互助會亦 有冒用其他會員名義冒標詐欺之犯行,故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 之諭知,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云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被告丑○○○(即「麗華」)擔任會首邀集之民間互助會之一 │
├───────────────────────────────────┤
│一、會期:八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 │
│二、會員人數:含會首共四十六人 │
│三、每會會金:新臺幣二萬元,底標二千元 │
│四、標會時間:每月十日,一年後每半年六月、十二月加標一次 │
│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巷八號一樓 │
│六、會員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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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編號│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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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丁○○ │ │「義順」(即蔡曉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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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丁○○ │ │「王太太」 │
├──┼────────────┼──┼────────────────┤
│ 3 │丙○○ │ │「義美」(即卯○○) │
├──┼────────────┼──┼────────────────┤
│ 4 │丙○○ │ │「義美」(即卯○○) │
├──┼────────────┼──┼────────────────┤
│ 5 │丙○○ │ │「雅莉」(即邱雅莉) │
├──┼────────────┼──┼────────────────┤
│ 6 │黃香梅 │ │「水果行」(即癸○○○) │
├──┼────────────┼──┼────────────────┤
│ 7 │黃香梅 │ │「水果行」(即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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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國田 │ │蘇惠玲 │
├──┼────────────┼──┼────────────────┤
│ 9 │林彩鳳 │ │楊美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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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麗」 │ │「七媄」 │
├──┼────────────┼──┼────────────────┤
│ │「佳麗」 │ │「黑點」 │
├──┼────────────┼──┼────────────────┤
│ │「秋華」 │ │「嫂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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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華」(即葉端員) │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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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枝」(即顏黃秀枝) │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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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琴」 │ │楊清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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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琴」 │ │「春來」 │
├──┼────────────┼──┼────────────────┤
│ │「阿紅」(即辰○○) │ │「春金」 │
├──┼────────────┼──┼────────────────┤
│ │「小胖」 │ │「莉莉」 │
├──┼────────────┼──┼────────────────┤
│ │庚○○ │ │「大春」 │
├──┼────────────┼──┼────────────────┤
│ │「傅先生」(即壬○○) │ │「俞小姐」(即俞游柿子,會單上誤│
│ │ │ │寫為「余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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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源桂(即乙○○○) │ │ │
├──┼────────────┼──┼────────────────┤
│ │呂學縣(即乙○○○) │ │ │
├──┼────────────┼──┼────────────────┤
│ │「馮先生」(即子○) │ │ │
├──┼────────────┼──┼────────────────┤
│ │孔高行(即劉煥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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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美」(即己○○) │ │ │
└──┴────────────┴──┴────────────────┘
附表一之一:
┌────┬────┬──────┬──────┬────┬──────┐
│標會時間│得標人 │得標利息金額│得標會款金額│冒標被害│詐騙金額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活會人數│(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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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10│蘇惠玲 │ 3800│ 732,800│ │ │
├────┼────┼──────┼──────┼────┼──────┤
│83. 9.10│楊清泉 │ 4600│ 702,200│ │ │
├────┼────┼──────┼──────┼────┼──────┤
│83.10.10│丁○○ │ 5300│ 677,400│ │ │
│ │(鄭榮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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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10│黃國田 │ 6200│ 645,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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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10│莉莉 │ 4800│ 708,000│ │ │
├────┼────┼──────┼──────┼────┼──────┤
│84. 1.10│七媄 │ 4200│ 736,200│ │ │
├────┼────┼──────┼──────┼────┼──────┤
│84. 2.10│林彩鳳 │ 4500│ 729,000│ │ │
├────┼────┼──────┼──────┼────┼──────┤
│84. 3.10│佳麗 │ 4200│ 744,600│ │ │
├────┼────┼──────┼──────┼────┼──────┤
│84. 4.10│春金 │ 3600│ 770,400│ │ │
├────┼────┼──────┼──────┼────┼──────┤
│84. 5.10│小胖 │ 3900│ 763,500│ │ │
├────┼────┼──────┼──────┼────┼──────┤
│84. 6.10│大春 │ 4600│ 743,600│ │ │
├────┼────┼──────┼──────┼────┼──────┤
│84. 7.10│義順 │ 5200│ 728,400│ │ │
├────┼────┼──────┼──────┼────┼──────┤
│84. 8.10│秋華 │ 5700│ 717,600│ │ │
├────┼────┼──────┼──────┼────┼──────┤
│84. 9.10│春來 │ 3800│ 782,200│ │ │
├────┼────┼──────┼──────┼────┼──────┤
│84.10.10│黃香梅 │ 5000│ 750,000│ │ │
├────┼────┼──────┼──────┼────┼──────┤
│84.11.10│嫂子 │ 5700│ 734,700│ │ │
├────┼────┼──────┼──────┼────┼──────┤
│84.12.10│黑點 │ 5300│ 751,600│ │ │
├────┼────┼──────┼──────┼────┼──────┤
│84.12.25│佳麗 │ 5700│ 746,100│ │ │
│(加標) │ │ │ │ │ │
├────┼────┼──────┼──────┼────┼──────┤
│85. 1.10│秀枝 │ 5700│ 751,800│ │ │
├────┼────┼──────┼──────┼────┼──────┤
│85. 2.10│王太太 │ 6600│ 735,000│ │ │
├────┼────┼──────┼──────┼────┼──────┤
│85. 3.10│黃香梅 │ 7700│ 715,200│ │ │
├────┼────┼──────┼──────┼────┼──────┤
│85. 4.10│丑○○○│ 6500│ 750,500│ 24│ 324,000│
│ │冒標 │ │ │ │([00000-0000│
│ │ │ │ │ │]x24=324000)│
├────┼────┼──────┼──────┼────┼──────┤
│85. 5.10│義美 │ 5300│ 783,400│ │ │
├────┼────┼──────┼──────┼────┼──────┤
│85. 5.25│寶琴 │ 5500│ 784,500│ │ │
│(加標) │ │ │ │ │ │
├────┼────┼──────┼──────┼────┼──────┤
│85. 6.10│楊美玲 │ 5500│ 790,000│ ││
├────┼────┼──────┼──────┼────┼──────┤
│85. 7.10│丑○○○│ 6000│ 786,000│ 21│ 294,000│
│ │冒標 │ │ │ │([00000-0000│
│ │ │ │ │ │]x21=294000)│
├────┼────┼──────┼──────┼────┼──────┤
│85. 8.10│寶琴 │ 6000│ 792,000│ │ │
├────┼────┼──────┼──────┼────┼──────┤
│85. 9.10│阿紅 │ 7900│ 765,700│ │ 765,700│
│ │ │ │ (未付款)│ ├──────┤
│ │ │ │ │ │另向活會會員│
│ │ │ │ │ │謊稱得標利息│
│ │ │ │ │ │金額為6500元│
│ │ │ │ │ │,溢收詐得金│
│ │ │ │ │ │額: 23,800│
│ │ │ │ │ │([0000-0000]│
│ │ │ │ │ │x17=238000) │
├────┼────┴──────┴──────┴────┼──────┤
│85. 9.11│停標倒會 │ │
├────┼───────────────────────┼──────┤
│合 計│ │ 1,407,500│
└────┴───────────────────────┴──────┘
附表二:
┌───────────────────────────────────┐
│被告丑○○○(即「麗華」)擔任會首邀集之民間互助會之二 │
├───────────────────────────────────┤
│一、會期:八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五日止 │
│二、會員人數:含會首共五十三人 │
│三、每會會金:新臺幣二萬元,底標二千元 │
│四、標會時間:每月五日,八十四年八月起每四個月加標一次 │
│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巷八號一樓 │
│六、會員名單: │
├──┬────────────┬──┬────────────────┤
│編號│名 稱│編號│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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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玉玲 │ │「阿紅」(即辰○○) │
├──┼────────────┼──┼────────────────┤
│ 2 │錢珠 │ │「小胖」 │
├──┼────────────┼──┼────────────────┤
│ 3 │呂學縣(即乙○○○) │ │寅○○ │
├──┼────────────┼──┼────────────────┤
│ 4 │呂源桂(即乙○○○) │ │詹國興 │
├──┼────────────┼──┼────────────────┤
│ 5 │呂達明(即乙○○○,會單│ │「惠玲」 │
│ │上誤寫為「羅達明」) │ │ │
├──┼────────────┼──┼────────────────┤
│ 6 │呂達明(即乙○○○,會單│ │「碧珠」 │
│ │上誤寫為「羅達明」) │ │ │
├──┼────────────┼──┼────────────────┤
│ 7 │劉煥琳 │ │「碧珠」 │
├──┼────────────┼──┼────────────────┤
│ 8 │劉志浩 │ │黃香梅 │
├──┼────────────┼──┼────────────────┤
│ 9 │「寶琴」 │ │黃香梅 │
├──┼────────────┼──┼────────────────┤
│ │「寶琴」 │ │黃國田」 │
├──┼────────────┼──┼────────────────┤
│ │「寶琴」 │ │「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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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七」 │ │「 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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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七」 │ │張順發(其後由丑○○○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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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行」(即癸○○○)│ │王秋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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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果行」(即癸○○○)│ │丙○○ │
├──┼────────────┼──┼────────────────┤
│ │「傅先生」(即壬○○) │ │丙○○ │
├──┼────────────┼──┼────────────────┤
│ │「義美」(即卯○○) │ │丁○○ │
├──┼────────────┼──┼────────────────┤
│ │「義順」(即蔡曉騰) │ │丁○○ │
├──┼────────────┼──┼────────────────┤
│ │「義順」(即蔡曉騰) │ │張國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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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三」(即甲○○) │ │余玉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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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三」(即甲○○) │ │「洺嘉」 │
├──┼────────────┼──┼────────────────┤
│ │「惠美」(即己○○) │ │「洺嘉」 │
├──┼────────────┼──┼────────────────┤
│ │「素琴」(即辛○○) │ │「麗華」 │
├──┼────────────┼──┼────────────────┤
│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來福」 │
├──┼────────────┼──┼────────────────┤
│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春金」 │
├──┼────────────┼──┼────────────────┤
│ │「俞小姐」(即俞游柿子)│ │ │
├──┼────────────┼──┼────────────────┤
│ │「佳麗」 │ │ │
└──┴────────────┴──┴────────────────┘
附表二之一:
┌────┬────┬──────┬──────┬────┬──────┐
│標會時間│得標人│得標利息金額│得標會款金額│冒標被害│詐騙金額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活會人數│(新臺幣:元)│
├────┼────┼──────┼──────┼────┼──────┤
│84. 3. 5│錢珠 │ 4100│ 830,900│ │ │
├────┼────┼──────┼──────┼────┼──────┤
│84. 4. 5│杜玉玲 │ 5100│ 785,000│ │ │
├────┼────┼──────┼──────┼────┼──────┤
│84. 5. 5│來福 │ 6000│ 746,000│ │ │
├────┼────┼──────┼──────┼────┼──────┤
│84. 6. 5│ 虎 │ 6000│ 752,000│ │ │
├────┼────┼──────┼──────┼────┼──────┤
│84. 7. 5│寶琴 │ 7000│ 711,000│ │ │
├────┼────┼──────┼──────┼────┼──────┤
│84. 8. 5│玉梅 │ 7000│ 718,000│ │ │
├────┼────┼──────┼──────┼────┼──────┤
│84. 8.15│黃香梅 │ 7000│ 725,000│ │ │
│(加標) │ │ │ │ │ │
├────┼────┼──────┼──────┼────┼──────┤
│84. 9. 5│寶琴 │ 6000│ 776,000│ │ │
├────┼────┼──────┼──────┼────┼──────┤
│84.10. 5│碧珠 │ 6000│ 782,000│ │ │
├────┼────┼──────┼──────┼────┼──────┤
│84.11. 5│黃香梅 │ 7000│ 746,000│ │ │
├────┼────┼──────┼──────┼────┼──────┤
│84.12. 5│黃國田 │ 6000│ 794,000│ │ │
├────┼────┼──────┼──────┼────┼──────┤
│84.12.15│惠玲 │ 6000│ 800,000│ │ │
│(加標) │ │ │ │ │ │
├────┼────┼──────┼──────┼────┼──────┤
│85. 1. 5│阿七 │ 6000│ 806,000│ │ │
├────┼────┼──────┼──────┼────┼──────┤
│85. 2. 5│詹國興 │ 5200│ 842,400│ │ │
├────┼────┼──────┼──────┼────┼──────┤
│85. 3. 5│碧珠 │ 6000│ 818,000│ │ │
├────┼────┼──────┼──────┼────┼──────┤
│85. 4. 5│佳麗 │ 5800│ 831,200│ │ │
├────┼────┼──────┼──────┼────┼──────┤
│85. 4.15│王秋香 │ 5200│ 858,000│ │ │
│(加標) │ │ │ │ │ │
├────┼────┼──────┼──────┼────┼──────┤
│85. 5. 5│春金 │ 5800│ 842,800│ │ │
├────┼────┼──────┼──────┼────┼──────┤
│85. 6. 5│丁○○ │ 6200│ 835,400│ │ │
├────┼────┼──────┼──────┼────┼──────┤
│85. 7. 5│劉煥琳 │ 6500│ 832,000│ │ │
├────┼────┼──────┼──────┼────┼──────┤
│85. 8. 5│麗華 │ 6000│ 854,000│ │ │
├────┼────┼──────┼──────┼────┼──────┤
│85. 8.15│丑○○○│ 6500│ 845,000│ 31│ 418,500│
│(加標) │冒標 │ │ │ │([00000-0000│
│ │ │ │ │ │]x31=418500)│
├────┼────┼──────┼──────┼────┼──────┤
│85. 9. 5│寶琴 │ 7300│ 828,300│ │ │
├────┼────┴──────┴──────┴────┼──────┤
│85. 9.11│停標倒會 │ │
├────┼───────────────────────┼──────┤
│合 計│ │ 418,500│
└────┴───────────────────────┴──────┘
附表三:
┌───────────────────────────────────┐
│被告丑○○○(即「麗華」)擔任會首邀集之民間互助會之三 │
├───────────────────────────────────┤
│一、會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止 │
│二、會員人數:含會首共四十二人 │
│三、每會會金:新臺幣二萬元,底標二千元 │
│四、標會時間:每月二十日 │
│五、標會地點:臺北縣中和市○○路二四九巷八號一樓 │
│六、會員名單: │
├──┬────────────┬──┬────────────────┤
│編號│名 稱│編號│名 稱│
├──┼────────────┼──┼────────────────┤
│ 1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呂達明(即乙○○○) │
├──┼────────────┼──┼────────────────┤
│ 2 │「俞太太」(即俞游柿子)│ │「寶琴」 │
├──┼────────────┼──┼────────────────┤
│ 3 │「阿七」 │ │「寶琴」 │
├──┼────────────┼──┼────────────────┤
│ 4 │「阿七」 │ │「寶珠」 │
├──┼────────────┼──┼────────────────┤
│ 5 │「阿七」 │ │徐素淨 │
├──┼────────────┼──┼────────────────┤
│ 6 │「阿七」 │ │張國幀(會單上誤寫為「張國慎」)│
├──┼────────────┼──┼────────────────┤
│ 7 │「長腳」 │ │「阿紅」(即辰○○) │
├──┼────────────┼──┼────────────────┤
│ 8 │「小萍」 │ │「小胖」 │
├──┼────────────┼──┼────────────────┤
│ 9 │「培基」 │ │「小鳳」 │
├──┼────────────┼──┼────────────────┤
│ │「小嬌」 │ │「春金」 │
├──┼────────────┼──┼────────────────┤
│ │錢珠 │ │錢珠 │
├──┼────────────┼──┼────────────────┤
│ │「義順」(即蔡曉騰) │ │「麗華」 │
├──┼────────────┼──┼────────────────┤
│ │「義順」(即蔡曉騰) │ │「來福」 │
├──┼────────────┼──┼────────────────┤
│ │賴坤正 │ │「寶珠」 │
├──┼────────────┼──┼────────────────┤
│ │賴坤正 │ │ │
├──┼────────────┼──┼────────────────┤
│ │「秀枝」(即顏黃秀枝) │ │ │
├──┼────────────┼──┼────────────────┤
│ │「佳麗」 │ │ │
├──┼────────────┼──┼────────────────┤
│ │「佳麗」 │ │ │
├──┼────────────┼──┼────────────────┤
│ │「馮先生」(即子○) │ │ │
├──┼────────────┼──┼────────────────┤
│ │「馮先生」(即子○) │ │ │
├──┼────────────┼──┼────────────────┤
│ │「陳先生」(即癸○○○)│ │ │
├──┼────────────┼──┼────────────────┤
│ │「陳先生」(即癸○○○)│ │ │
├──┼────────────┼──┼────────────────┤
│ │寅○○ │ │ │
├──┼────────────┼──┼────────────────┤
│ │詹國興 │ │ │
├──┼────────────┼──┼────────────────┤
│ │黃香梅 │ │ │
├──┼────────────┼──┼────────────────┤
│ │黃順和 │ │ │
├──┼────────────┼──┼────────────────┤
│ │呂源桂」(即乙○○○) │ │ │
└──┴────────────┴──┴────────────────┘
附表三之一:
┌────┬────┬──────┬──────┬────┬──────┐
│標會時間│得標人 │得標利息金額│得標會款金額│冒標被害│詐騙金額 │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活會人數│(新臺幣:元)│
├────┼────┼──────┼──────┼────┼──────┤
│85. 3.20│不詳 │ 5200│ 61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