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鄭茹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自民國101年4
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3日止共5年,分60期每期一個月,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債務人自101年7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