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073號
TTDV,101,司促,5073,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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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天福
債 務 人 林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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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