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天福
債 務 人 温立男
債 務 人 温陳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