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曾天福
債 務 人 温高士
楊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