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55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