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古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