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智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