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95號
TTDM,101,交易,95,2012112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FARNON RO.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101年10月16日調 解程序中業已達成和解,被告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新臺幣 25萬元後,告訴人已於101年11月16日撤回告訴,有本院調 解程序筆錄、刑事陳報狀、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及告 訴人親簽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是依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