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37號
TNDV,101,除,437,201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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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簡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該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後,原告業以刊登新聞紙方式公告在案,因公告期間屆滿, 欲向原裁定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然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經本院以電話詢問後,聲請人請求移 轉管轄至該管法院,核其聲請尚無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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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