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08號
TNDV,101,除,408,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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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代 理 人 辛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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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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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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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成昱生活館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3月31日│18,790元│AB0000000 │
│ │限公司黃暉斌│行成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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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維智 │大眾商業銀行西│101年3月20日│14,250元│ACD0000000│
│ │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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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美客萊有限公│土地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5日│68,267元│FE0000000 │
│ │司李永源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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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鶴仁 │國泰世華商業銀│101年3月31日│21,397元│VW0000000 │
│ │ │行東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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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