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376號
TNDV,101,除,376,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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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王錦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4月6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 年10月6日前之101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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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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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天主教聖功女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3月8日 │ 10,000元 │GD0000000 │
│高級中學蔡素琴 │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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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