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黃麗蘭
陳佳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律師
被 告 志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平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77,72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31,75
9元(遷讓房屋及交還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891
,500元及7,740,2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
僅繳納77,725元,尚不足18,71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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