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
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
㈠被告招標「辦公室及哺乳室裝修工程」,工程案號TBC-0000 000(下稱系爭工程),於100年11月2日決標,由原告以85 萬元得標,雙方於100年11月2日訂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除工程標價清單工作項目項次壹、十三「室內裝 修竣工圖說、審查、簽證費、規費」部分外,原告已完成其 餘工作項目,並於100年12月15日經被告驗收合格完畢,有 工程採購契約、投標單、開標紀錄、比價單、投標廠商資格 審查表、工程標價清單及被告101年1月5日胸腔總字第10100 00040號函附驗收紀錄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補卷第10-62頁 )。
㈡被告以原告迄未能完成工程標價清單工作項目項次壹、十三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審查、簽證費、規費」,拒絕給付原 告工程款,有被告101年1月30日胸腔總字第1010002333號函 、被告101年3月14日胸腔總字第1010000273號函附101年3月 1日協商會議紀錄、101年4月26日胸腔總字第1010200006號 函附101年4月26日協商會議紀錄在卷可考(見補卷第64-74 頁、訴卷第11頁)。
㈢系爭工程已完工部分估驗結算工程款為80萬5,336元(見訴 卷第22頁)。
㈣本案係因竇國昌建築師事務所之規劃設計不周全及原建物使 用執照取得年代過久,衍伸「圖、照不相吻合」之問題,無 法完成竣工審查,致使原告未能完成工程標價清單工作項目 項次壹、十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審查、簽證費、規費」 。
三、本件爭點是否如下:
㈠被告是否曾先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 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若否,是否原 告未盡其專業上之注意義務,於施工前告知被告施工上所需
文件,使被告於能於施工前要求建築師事務所補正,而逕行 施工,而有過失?若有過失,所生法律效果為何?是否足以 否定本件原告請求,或成為障礙事由?
㈡被告以原告迄未能完成工程標價清單工作項目項次壹、十三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審查、簽證費、規費」,拒絕給付原 告工程款,是否有理?
四、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 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 後,始得施工。」,「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 說文件:一、申請書。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三、前次 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 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 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 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四、室內裝修 圖說。」,「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 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 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 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 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 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 第1項、第23條第1項、第25條、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究竟系爭工程是否曾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 圖說?係由何人申請室內裝修審核?又係何人署名負責?又 系爭工程標價清單工作項目項次壹、十三「室內裝修竣工圖 說、審查、簽證費、規費」,是否指原告應依建築物室內裝 修管理辦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協同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 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生報酬及費用?
五、系爭契約第5條㈠3約定:「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應於接到廠 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 依第4目之規定)內,一次無息給付尾款。」。原告是否已 繳納保固保證金?
六、請兩造各於5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未及 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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