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53號
TNDV,101,訴,553,2012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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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郭牡丹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郭黃錦蕉
      郭天祐
      郭友信
      郭水木
      李郭麗花
      郭麗珍
      郭麗菊
      郭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台幣3,600元(不包含已確定之訴訟費用新台幣36,937元部分),由被告郭黃錦蕉郭水木郭天祐郭友信李郭麗花郭麗珍郭麗菊等七人連帶負擔新台幣400元、被告郭忠正負擔新台幣2,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之訴訟費用,除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外, 另有測量費,本院前開之判決時,因原告未及陳報其測量費 ,是以關於訴訟費用之判決僅就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為之 ,另於理由中載明「另關於測量費部分,因原告未及陳報, 本院無從在判決中依職權諭知,惟兩造仍可依應有部分比例 定其分擔額,併為敘明。」之意旨,茲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 以本院漏未將測量費3,600元計入訴訟費用,請求依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請求更正原判決,上開聲明內容雖不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惟依同法第233條第1、2項之 規定,應認原告為聲請補充判決,爰就測量費3,600元部分 為補充判決,並依兩造原有持分比例諭知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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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