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3號
TNDV,101,訴,213,2012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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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3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27,000元(即該判決附表中,除編號6其中標
封編號6312、6313、6315機器設備以外,其餘機器設備之鑑定價
格),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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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