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李郭痛
以上上訴人與王議章等因101年度訴字第1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890,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